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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幼女被“私了”,有无猫腻必须查清

来源:红网 作者:梁勇 编辑:陈乘 2020-05-09 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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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南京一名9岁女童落水被救后,被一男子带到山里奸污后杀害。目前,嫌疑人单某被抓。遇害女童父亲称嫌疑犯有前科。裁判文书网显示,单某曾两次犯强奸罪入狱。第一次是奸杀6岁半的女孩,被判了10年,但只坐了4、5年牢就出来了,花了几十万私了。第二次是刚刑满释放,又犯强奸罪,也是私了,只判了2年7个月。(5月9日 澎湃新闻)

从报道的情况看,犯罪嫌疑人单某可以说是屡教不改。单某第一次强奸并杀害幼女的行为,已是最大恶极、令人发指,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可是单某的每次强奸犯罪,都因“私了”而被轻判。从某种意义上说,“私了”成了单某的护身符,纵容了他的嚣张气焰,导致奸杀幼女悲剧再度发生。

我们知道,法律支持某些轻微刑事案件“私了”。即便是刑事公诉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犯罪,如何减少基准量刑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同时该指导意见又规定,如果是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单某屡犯强奸罪,却屡次运用“私了”手段减轻处罚,这个“私了”是否适当,是否存在钱权交易,是否有损司法公正,需要严查彻查,给公众一个交代,还法律的威严与公平公正。

要查清楚“私了”的过程中有没有钱权交易。报道中提到单某两次犯强奸罪,都采用了花钱消灾的“私了”手段。单某第一次奸杀幼女,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按照《刑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便存在合法“私了”的情况,也不至于只判10年,更不至于 “只坐4、5年牢就放出来了”。那么,在“私了”的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有没有做到秉公执法,中间有没有钱权交易?这些情况都需要调查清楚。

要查清楚“私了”是否做到了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私了”应从严掌握。单某第一次奸杀幼女,只判了十年,“从严掌握”体现在哪?根据报道,2013年1月,单某第一次入狱刑满释放后,接着又犯强奸罪,这在法律上属于累犯。根据《刑法》,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刑法》规定强奸犯的最低刑期是3年,单某第二次犯强奸罪,为什么只判了2年7个月?对累犯的从重处罚有体现在哪?

要查清楚对单某的减刑是否存在猫腻。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单某第一次强奸杀人,被判10年,可“只坐了4、5年牢就出来了”,刚好压实际执行刑期的底线。单某在狱中有何重大立功或悔改表现,能减少一半刑期?这中间有没有猫腻?希望能查清楚。

我们常说,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单某屡次犯强奸案,屡次得到轻判,大家已经感受到公平正义受到了损害。尤其是轻判并没有让单某感受到司法关怀,从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反而让他觉得有空子可钻,以为用钱就可以摆平一切,从而屡教不改,再次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让奸杀幼女的悲剧再一次发生。

司法活动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希望有关部门彻查单某相关案件,还司法的威严与公正。同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让正义得到伸张。

来源:红网

作者:梁勇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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