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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别墅拍戏,不关剧组的事?

来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编辑:化定兴 2020-07-21 2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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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工作生活的林女士,5年前在老家慈溪买了一栋别墅,后来一直没回去住过。去年,林女士突然在一部热门电视剧上看到自家别墅成了剧中女主的家。剧中人在别墅里吃饭睡觉摔摔打打。愤怒的林女士将别墅物业、电视剧出品方、播放平台等一并告上法院,要赔偿要道歉,要影视剧下架。(7月21日《钱江晚报》)

看电视剧呢,居然看见女主睡在自己床上——林女士的遭遇,比一般狗血剧还要更狗血。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买的别墅就成了电视剧拍摄基地,一群人在屋子里摔摔打打,那心情可想而知。在庭审中,林女士得知,除了自己看见的那部电视剧,别的剧组居然也去过,在她家别墅拍的电视剧不止一部。

因为林女士购买的是样板房,人在外地也不入住,就把钥匙交给物业,让其帮忙开门透气。没想到,物业一边拿着业主缴的物业费,一边竟利用业主的房子收起了租金。除了将林女士的别墅出租给剧组拍戏,是否还拿来干过什么别的,也未可知。这样的物业,严重违背职业伦理,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剧组要不要承担责任?从新闻中看,电视剧出品方以及播放平台,态度貌似颇为蛮横,不仅拒接律师函,庭审发表意见时,还嘲笑林女士要求停播、下架“荒唐可笑”。剧组之所以这般蛮横,是觉得这事压根儿跟我没关系,林女士应该去找物业,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个比较专业的法律概念。此处的“善意”,不是道德上的评价,只要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就可构成善意。此案中,业主将钥匙交给物业代为保管,物业因此拥有代理权,但物业擅自将别墅出租给剧组拍戏,显然超越了代理权限,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林女士不予追认,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剧组提出“善意第三人”,实际是主张物业构成表见代理。换言之,物业虽然是无权代理,但在表面上,足以使剧组相信物业有代理权。因为该别墅,是开发商的样板房,物业手中又有钥匙,自己也缴纳了场地费,好像说得过去。但剧组拍戏毕竟是商事行为,对所谓“善意”的要求理应更高。普通人租房子尚且不会只认钥匙,何况剧组?

剧组租用拍摄场地,是不是得签个合同?签合同之前,要不要看下证件?物业手里除了钥匙,还有什么用来证明对别墅拥有所有权?如果谁手里有钥匙,就把场地费给谁,没有尽到基本审查义务,能叫没有过失吗?另外,剧组是怎样找到该别墅的?牵线人是否完全知情?所付场地费用,与正常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差距,也是重要判断标准。

无论如何,剧组未获业主许可,擅自在他人别墅中拍戏,即便当时不知情,如今也该有个起码的认错态度,而不是拒绝与业主接触沟通,事情不闹大,连个道歉都不肯。一方面,没有该有的风险防范意识,不重视影视作品拍摄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事实侵权后,不尊重他人物权,以“不关我事”拒绝道歉,这样的创作态度,能拍出好作品吗?

来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编辑: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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