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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碰瓷”处理指导意见,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来源:红网 作者:堂吉伟德 编辑:张瑜 2020-10-16 15: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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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碰瓷”行为的定性处理、公检法办案部门分工配合、加强宣传教育等内容。会上介绍,《指导意见》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10月15日《北京青年报》)

长期以来, “碰瓷”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治理,反倒愈演愈烈而成为一种顽疾,在部分地方大有向专业化、集团化、黑恶化的态势。比如深圳市龙岗 区“专业碰瓷的红帽大叔”, 一个月时间内,派出所民警或交警多次接到车主或此人的报警,称人与车发生碰撞,既扰乱了社会秩序,又耗费了大量公共资源;还比如四川阆中破获重大碰瓷诈骗案,此案当事人作案百余次,作案区域广泛,诈骗组织严密,参与事件人数众多。“碰瓷帮”活动猖獗,成为网络热词,从严打击也成为公众强烈的期盼。

对于专业“碰瓷党”的惯用伎俩,警方将其总结为一打、二坐、三扶、四追、五讹,可谓生动形象。“碰瓷”乱象一日不除,公众对权利的忧虑就一天也难以消除,很多人坦言,每日开车出行,内心都充满着忐忑不安,生怕在路上遇到了碰瓷者,有理也说不清。

事实上,碰瓷属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警方一般按照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但由于具体到碰瓷案件时,存在取证难、法律不能适用等问题;加之大多数当事人不愿耗时费力,宁愿私了,息事宁人,导致碰瓷者屡屡得逞。尽管警方呼吁公众在遇到碰瓷时要“积极报警”,交由警方处理,不过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和解释,公检法机关在具体办理中很难做到精细化和精准化,也变相提高了调查处理的难度,让惩治碰瓷乱象难以做到及时性和高效化。报案之后的效能,又倒过来影响到公众报案的积极性。

《指导意见》的出台,正如解释了“无法可依”的办理案件的困境。《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的界定,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按照分类处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指导意见》对公检法机关从接案、受理、侦查、起诉、审判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要求和实施原则,为提高定性处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提供了基本的遵循。

《指导意见》在为公检法办理提供指导原则时,也为公众进行权利诉求和寻求法律保护打通了渠道。有了《指导意见》作为前提条件,在外部的监督下,公检法办理效率将会明显提升,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才会得到落实,其前景也就更值得期待。从这一点来说,出台“碰瓷”处理指导意见作为强化治理的先决条件,既是法的进步标志,也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来源:红网

作者:堂吉伟德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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