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在一起被告人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辩护律师林维清在《辩护意见》里指称自己的委托人是“宵小之辈”“邪恶之徒”。19日,林维清所在的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份《辩护意见》是林维清的文学作品,并非递交给法院的正式版本。(10月20日 荔枝新闻)
此事一出,就受到各界人士关注,律师圈认为,林维清没有做到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感性知觉控制了自己,是给律师圈抹黑,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贩卖毒品罪不容诛,贩卖毒品的人也不配用刑事辩护律师,要求直接判刑。
首先,针对林维清律师的《辩护意见》,我认为是不当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论是提供相关材料还是提出意见,都应围绕刑事实体法律进行。
反观林维清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仅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委托人无罪,或应减少刑罚,反而在《辩护意见》中对其委托人进行言辞上的讽刺,是极不专业的行为。贩卖毒品确实罪不容诛,但林维清作为律师,应遵守其不同身份带来的要求。如在此事件中,林维清的不再是网络上或社会中的普通公民,而是法律意义上认定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履行其责任,扮演好所处场景下的角色。
至于“不该给罪大恶极之徒做辩护援助”“林维清律师做得好”,类似的言论不在少数。对此,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在刑事法律规则中设立“律师”角色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国家与嫌疑人个人之间,在这样强大和弱小之间增加一个律师的砝码,避免强大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庭出现强大而极不正义的错误。律师应该保障有罪之人能够得到公正审判,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辩护援助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出现之时便已确立。此事中各方的反应表明,还是有部分人对此并没有很深刻的理解,相关法律普及还不到位,部分律师在这个范围的职业素养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文/焦默雨(山西财经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焦默雨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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