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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呼“人脸识别第一案”胜利为时尚早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化定兴 2020-11-29 17: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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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某与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据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后者赔偿郭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提出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在“人脸识别”正当性规范性引发公共热议的当下,作为备受关注的“第一案”,此判破冰标志意义不容小觑,但为此欢呼胜利为时尚早。

就个案来看,本场官司并算不上完胜。郭去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而一审判决结果只是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并未确认园方要求刷脸本身的不当性,不能不说有点意犹未尽、令人遗憾。由于其大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郭表示将继续上诉,再诉结果到底如何,还需“请听下回分解”,此其一;其二,郭毕竟身为法学副教授,其知悉公民权利通晓法律知识,因此敢于“第一个吃螃蟹”,拿起法律武器把自己的“脸”要回来。然而试问,现实生活中,面临类似被“丢脸”遭际何止郭教授一人?有多少人具备本案当事人这般强烈维权意识和丰厚法律知识底气?

从某种意义上说,本次诉讼结果并未超出个案维权意义,换言之,其并未抵达推进相关立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公共意义。虽然判决认定,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则要求。而对照《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难免令人质疑:既然指纹就能识别消费者身份防止年卡被冒用,为何还要使用刷脸技术?这是符合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原则之充分必要的理由吗?显然,结论是值得商榷和存有争议的。

人脸识别作为信息时代新生事物,当然是助益安检等用途的好东西;好东西自然要派上好用场,但绝对不能被滥用。早先就有学者建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底线是,除了特定部门执法活动之外,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都无权通过其调查和追踪个人私人生活。日前杭州人大常委会发布《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说明,新增“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等内容,这有望成为国内首部明确写入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将本案结果置于如是背景下考量,不禁让人觉得尴尬和反差。

为及时回应公众呼声和期待,全国人大法工委近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此次草案稿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信息处理者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注重与民法典、数据安全法草案、电子商务法等规范相互协调,从而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与此同时,草案稿还对自动化决策、人脸识别、“人肉”公开、跨境流动等热门社会问题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地统筹效率、安全与成本之间的关系。然而,到底能不能从解剖“人脸识别第一案”这只“麻雀”中,得到有益启示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完善,人们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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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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