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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非法摘取器官,为何只能判处毁尸罪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2020-12-03 2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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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18年间,黄新立、杨素勋、王海良、陆森——江苏、安徽两地的4名医生在安徽怀远县非法摘取器官11例,因“故意毁坏尸体罪”,日前被安徽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一年至两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引发社会关注。此前曝光这一案件内幕的石祥林,是怀远县一名农民,为揭开母亲的肝、肾被摘真相,他曾多次投诉并向中央巡视组反映此事。(12月2日《新京报》)

在公众认知里是白衣天使的医生,竟沦为非法摘取器官的黑手恶魔,实在令人怵目惊心。

2018年2月,石祥林等人被他患有精神病的哥哥持械击伤,其母李萍颅脑重度损伤。在他康复出院后,始知其母李萍被捐献了器官,20万元所谓“国家补助”也是被打到堂兄账户上。他在从时任怀远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ICU)主任杨素勋处索得的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截图上,看到登记单位、编号栏空白,也未加盖公章,遂起了疑心;询问怀远县红十字会,也被明确告知2018年该县无一例器官捐献;找到北京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及器官获取组织(OPO),其母李萍的器官捐献信息同样一无所获。于是他不断向卫健部门及司法机关反映此事;直至去年3月,在中央巡视组关注下,怀远县公安局介入侦查后,黄新立等人非法摘取器官11例的黑幕,才逐渐拉开。

这不禁令人担忧:会不会有人因重症或车祸被送至ICU后,医生却疏于救治,待其濒临死亡时,再以所谓“国家补助”,诱导家属签字同意捐献器官?乃至是在病患尚未死亡时,就发生活摘器官的罪恶?

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与判定捐献人死亡的医务人员,不得从事器官移植;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制度本是设置了确保器官移植人员立场中正、摒除其利益冲动的“隔离带”“防火墙”的。但是,身为ICU主任的杨素勋,却成了黄新立等人非法摘取器官黑色利益链条上的首要一员——发现合适供体、以ICU主任身份做家属工作谈“捐献”、联系“上线”黄新立,都是由他进行,“隔离带”被跨越,“防火墙”被打通,这正是此事的令人后怕之处。

而据石祥林代理律师查阅警方侦查卷宗,以及根据罪嫌在法庭上的辩词推断,李萍在被推出医院,进入做器官摘取手术的救护车时,有可能还活着。

或许,受制于取证难,加之秉持刑事司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当地司法机关未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追究黄新立等人的刑事责任。这可以理解。

涉及非法摘取器官的罪案,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不外乎三类情形。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处罚,量刑区间通常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参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三,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参照故意毁坏尸体罪论处。

但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经被害人同意,组织出卖其活体器官。也难以取证表明,黄新立等人符合构罪要件。

黄新立等人,本就供职医院,且黄新立、陆森曾为OPO工作人员,王海良曾为OPO联络员,杨素勋则曾是ICU主任,知规违规,知法犯法,突破重重必备程序,“内鬼”作祟,性质本就恶劣。他们所作所为,非但严重侵害被捐献者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国家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而且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极其负面的,严重破坏了社会公众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信赖关系。但是,依法只能判处量刑上限三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毁坏尸体罪,不少公众也普遍认为,一年至两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明显偏轻。这令人不无遗憾。

此外,值得一问的是:他们有无利用非法摘取、移植器官所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去进行打点、行贿,在当地构建起保护网络?如其不然,就难以解释:何以这11例非法摘取器官案,无一例外都发生在怀远县人民医院;而石祥林投诉到其主管部门怀远县卫健委时,该委办公室主任竟以“知晓此事,他母亲捐献器官的事是按正常流程走的”来搪塞、忽悠他;还有蚌埠市卫健委竟拒不受理投诉。

当地卫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玩忽职守乃至收受贿赂的职务犯罪问题,也应该成为当地监委、检察院等职务犯罪调查机关关注的焦点,——通过深入彻查,来解开谜团,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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