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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损失给500,如此赔偿不应该

来源:红网 作者:徐义闯 编辑:陈乘 2021-01-11 22: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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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博网名YangFanJame发文称,去年12月22日他的朋友从北京乘坐海南航空HU7807飞往广州,提取行李时发现日默瓦行李箱被砸瘪,已到全箱开裂无法关合、箱内物品掉出隐私暴露的程度,去日默瓦维修点检查,诊断后修理人员说修理需先缴纳4000元修理费。经过多次邮件、电话沟通后,海南航空回复称:可以赔偿500元。(1月11日 《中国青年报》)

按说,航空公司给出的赔偿标准也是有依有据的,因为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公斤赔偿的最高标准是100元,以国内经济舱允许免费托运20公斤行李来折算,那么最高的上限就是2000元。如果投诉人寄托的物品为5公斤,回复赔偿500元也好像说得过去。

但损失4000元,仅最高只能赔偿500元,于受损旅客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隔靴搔痒,给公众一种敷衍了事的观感,且毋庸置疑,行李箱损坏的责任主体就是航空公司,如此一来,岂非有包庇肇事者的嫌疑?更甭提航空公司内部整改、提升自我服务水平了!

4000元损失赔偿500元,究其根本,有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当下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是2006年修订的,但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经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携带的物品品质、价值自然就水涨船高,如果继续用较低的赔偿标准也规范当前的问题现状,显然是不合适的,也违背权责相当的法律基本精神。

还有,赔偿标准过低,其实也不利于航空公司改进服务、提升自我形象,众所周知,包括行李托运等在内,都是航空单位服务的一部分,确保旅客在旅程中行李的安全、完整,是航空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服务与被服务者之间一种契约,损害较高价值的物品,却赔偿较低的金额,这无疑是对损害者的包庇,对自身服务缺陷的无视和麻木不仁。

就当前航空赔偿标准法规尚未修改完善的情况下,针对自身物品被损坏,旅客并非就一筹莫展、自认倒霉了,在某种情况之下,正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的那样,可以绕过航空方面的法规,直接拿起《合同法》,就合同违约、财产侵害提出诉求,或者运用《民法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来扩大权益保障范围等。

提高赔偿标准,或按价赔偿,不光是对旅客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其实也是促进航空公司改善和提升自身服务的有力推手,修改完善航空赔偿标准法律法规当然必要,但更关键的是:通过重赔,增强相关公司的“肉疼感”,割骨疗毒,下大气力改进、提升内部的服务,减少和杜绝损害事件的发生,才是治本之道。

来源:红网

作者:徐义闯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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