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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搁置争议,先把“代孕退单女童”的户口上起来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化定兴 2021-01-17 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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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于立生

日前,3岁“代孕退单女童”上户难,引发公众持续关注。成都市郫都区多部门表示缺失上户依据。卫健局称出生证明若卖给别人了,不受保护,医院能补则补,补不到就补不到;民政局称“孕妈”吴川川的情况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程序,不予办理;公安局称派出所还要调查。吴川川只得北上内蒙古通辽市找寻当年的代孕“客户”——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寻求帮助。(1月14日 澎湃新闻)

“代孕退单女童”上户难的症结在哪里?

按照传统认知和现行法规政策:亲子关系要么是基于血缘关系确定;要么是通过收养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确定。但吴川川和这3岁女童,二者皆不是。那她们的母子关系怎么证明?又以什么为依据,让孩子随她上户?

三年多前,吴川川在上海介入有偿代孕灰黑产,给人做完全代孕,但因被检查出患有梅毒,已被“客户”喊停;可不受控的她跑回老家,通过梅毒母婴传播阻断治疗,坚持把孩子生下来了,幸好孩子是健康的。而违规“套名”以“客户”许某某名字登记为孩子母亲的出生证明,也被她因缺钱违法卖掉了(凭此出生证明也没法让孩子随她上户)。

如今,她找到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希冀通过做DNA鉴定先确定孩子和生物学父母的血缘关系,补办出生证明;再通过办理收养手续,把孩子收养过来,凭收养手续让孩子随自己上户。

但首先要面临的问题是:对方愿不愿意配合做DNA鉴定?这又没法强制。

次之,即便做了DNA鉴定,确定了孩子和生物学父母的血缘关系,又会不会引发关于亲权的争夺亦即孩子该随哪方上户的问题?到时到底该从“血缘说”,以生物学父母为父母,还是该从“分娩说”,以“孕妈”为母?如今,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表示愿对孩子的上户提供协助,但生物学母亲表露出想把孩子要回的意思,夫妻意见并不一致。

退一步来说,即便生物学父母愿意让出亲权,但也还会涉及生物学父母是否具有《民法典》规定的送养资质及吴川川是否具有法定收养资质的问题。

生物学父母是否确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47岁“孕妈”吴川川此前是否曾另有生育过两名孩子?贫困欠下网贷、从事有偿代孕灰黑产、在“客户”喊停的情况下执意产女、连孩子的出生证明都拿去卖,一贯的胡作妄为,是否应评价为不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存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而且众所周知,梅毒是如治疗不及时则会病程迁延颇难根治的顽疾,且被《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列为乙类传染病防治管控,病毒能通过污染的衣物等传播。那她如梅毒未彻底治愈,又是否会被评价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上述5种情况只要出现任何一种,她就收养不成。

如果对方不愿配合做DNA鉴定,孩子被认为来路不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是吴川川被确认不具备法定收养资质,那孩子又是否应被当地民政部门接手过去,实行国家监护,落户到儿童福利院的集体户口,或者是给具有法定收养资质的人士收养后随其落户?

即便再退一步说,基于理论上的“分娩者为母”之说,认为吴川川也可以是孩子的母亲,但像她这种特殊情况,从事有偿代孕灰黑产不说,且无视“客户”喊停意愿,以自己的子宫收纳他人的精子、卵子执意不当得女,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违约问题,是否应否决其亲权或监护权的行使资格,由当地民政部门接管孩子,而只保留其探视权,有异议则请法院裁决?

但有错,都是大人的错,而被动出生、无法选择父母的孩子,终归无辜,其权益应受到充分的保护。如今,她已3岁多,是到了该入幼儿园的时候了。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对“黑户”人员分门别类地给出上户办法指引,其第8种还是兜底式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为今之计,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只有援引该条款,提请当地公安机关牵头会同卫健部门,在调查清楚孩子确系“代孕退单女童”,确实情况特殊的基础上,特事特办,权且让孩子先随吴川川上户,方便把幼儿园先给上起来。

如果后续,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吴川川、当地民政部门三方之间,发生关于对孩子亲权或监护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争执,则由他们通过协商方式或诉讼途径,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来作细化厘定。如若届时,确有必要进行亲权或监护权的转移,则无妨再随同办理户口的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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