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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猝死案:“放弃社保”也应认定工伤

来源:红网 作者:冶双良 编辑:张瑜 2021-01-28 17: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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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陈师傅在行驶过程中突发心梗,强忍不适将车停稳后离世。公交公司以曾与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为由,表示不能认定陈师傅为工伤,出于人道主义只能赔偿10万元。(1月28日《大河报》)

监控录像显示,陈师傅在昏迷前曾不断捶打胸口,坚持将车停至路边,确保了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是当之无愧的英雄。然而,公交公司对于这样的英雄,却拿出其曾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书,不认定其为工伤,不禁让人寒了心。在法律面前,“自愿放弃”社保,不能成为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挡箭牌。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师傅显然符合上述的情况。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换言之,用人单位为员工上社保是法定的义务,就算“你情我愿”签订放弃的协议,也依旧是与法律相抵触,是无效的。也就是说,陈师傅理应被认定为是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公交公司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不过是掩饰其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挡箭牌,在“法律之箭”面前,不过废纸一张。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借“自愿”之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并不是个例。就在前不久,广东一男子应聘“美团”配送员时,被要求签署一份“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等待遇的协议。此次事件中的公交公司也表示,曾与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这不禁引人思考,签订这种“霸王条款”,会不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对员工的硬性要求?

需要看到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看似是受益方,但如果以后职工要求报销医药费、工伤赔偿,甚至反悔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于员工而言,自愿放弃社保,或许会增加一定的到手工资,但自身利益却受到了侵害,得不偿失。双方之所以都认为自己“赚了”,不过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乌龙”。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工作,及时纠正这类违法行为,同时,做好相应的教育宣传工作,让用人单位充分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让劳动者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文/冶双良(郑州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冶双良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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