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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被继父赶出家门,裁判不能背离立法本意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2021-04-15 21: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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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于立生

养父去世,养母再婚,之后产下一女,并在拆迁安置地上修建了房屋。2018年,在外打工的18岁女孩小郭归来,继父却不让她进家门。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效。无奈之下,她最终将养母、继父告上法庭。2月底,重庆市黔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法院认为,虽然构成事实收养,但因为没办理收养登记,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因而她对原房屋和宅基地不享有权利,也就不是安置地的使用权人,同时也无法继承养父的份额。小郭不服上诉。日前她表示:“我本来不想打这个官司,也不是想他们钱,我只想有个自己住的地方。”(4月13日 红星新闻)

一审法院以事实收养未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小郭的起诉,可是,收养法规是用来约束被收养人的吗?

小郭作为弃婴被郭某捡到收养时,还没满月;由居委会出具收养证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时,也才4岁,她又知道什么?她能干预养父母的办不办理收养登记吗?

考察收养法规的立法用意,本是用来规范收养人、送养人的收、送养行为,并特别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的被收、送养人权益的。诸如:防止收养人“收养”了被拐来的孩子,侵犯孩子和生父母间的亲权;避免孩子给不具备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了,不利于健康成长……

可如今,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收养规范,却给扭曲成了被收养人的枷锁,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其实,事实收养,本是可通过补办收养手续来追认收养关系的有效性的。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底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就明确规定:“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只是对小郭来说,情况的特殊之处在于,养父已去世,即使她想补办收养手续,他也无法配合了。

当然,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裁判,并不能一手包办了民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民政部门,理应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特事特办,给小郭补办收养手续。不过,法院也本是可以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的。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发现与案有关,会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但又不归自己主管,而如不解决今后还可能出现类似纠纷的问题,可以向相关方面发出司法建议。

只要民政部门给她补办了收养手续,在养父宅基地换来的拆迁安置地上修建的房屋,总归有她的立锥之地。即便养母、继父和她解除关系,她的居住权也受法律保护。纵然哪天要析产,她也有权继承养父遗产里属于她的份额。

希望接下来,二审法院能为她向民政部门发出补办收养手续的司法建议函,以便利后续的定纷止争,权利厘定,不论最终是调解结案,还是裁判结案。

司法机关,依法裁判固然是种必须,但也应避免“机械司法”。对于此类案件,还应体察、遵循收养法规约束收、送养人行为,保护被收、送养人权益的立法用意,力求取得裁判或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而不能就这么支持、纵容了收养人“始乱终弃”,随意侵犯被收养人权益的行为。

被收养人,是人,又不是物件,可以今天想要就要,明天想不要就不要,而不受半点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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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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