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齐超
广州男子林某源以“童星站姐姐”为昵称,并标注其为女性,以网络招募童星为由,长期、多次冒充童星公司招募人员,骗取渴望成为明星的女孩子信任,然后以需要试镜为由,要求女童展示裸体以满足自身变态欲求。日前,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林某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7月22日《信息时报》)
智能手机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使用者也越来越低龄化,“隔空猥亵”成了利用互联网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一些龌龊的犯罪分子以交朋友、招募童星等借口结识未成年人,威逼利诱未成年人按他们的要求,做出一些不雅动作,以满足自己的欲望。
很多人认为,猥亵儿童罪的前提是对儿童身体的接触,比如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定义为“猥亵”。其实不然,法律并没有规定“猥亵”的前提必须是“身体上的接触”,只要威逼利诱未成年人展示隐私部位,就达到了猥亵的标准。更何况,用卑鄙手段窥视儿童隐私部位,给孩子造成的阴影无法估量。
一些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网络安全的自我防范意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很容易成为龌龊者的“猎物”。犯罪分子为了满足自身变态的欲求,利用视频聊天手段,实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这种手法更隐蔽、危害更广泛,对未成年孩子的危害不容小觑。“隔空猥亵”入罪,既契合了法律法规精神,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大义;同时,也打掉了龌龊者“不被法律追究”的幻想。
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哪怕是对方自愿,也构成猥亵儿童罪,这已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事实。如果再将偷拍的视频、图片发布到网上,或者传播给他人观看,其罪行更加深重。毕竟,这会给儿童带来二次伤害。
事实上,林某源不是第一个因“隔空猥亵”被判处刑罚的人。梁某在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先后诱骗了11名9至13周岁女童,在视频中进行脱衣裤、摸胸等猥亵行为。去年12月,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九年。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隔空猥亵”入罪的案例,能对那些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慑效应,也会给一些蠢蠢欲动的“色狼”戴上紧箍。不过,在笔者看来,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网络案件侵害发生,不能仅靠此类案件的披露,更多的则是需要政府、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加强对网络侵害儿童犯罪的预防。
来源:红网
作者:黄齐超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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