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 (湖南师范大学)
1月24日,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的一条微博长文引发网友关注:“出生时被父母卖掉做彩礼,4岁养父母双亡,寻亲成功却又被亲生父母抛弃”,命运的多舛早已让他学会用坚强来武装自己。但校园欺凌、教师猥亵、网络暴力这些来自周围世界恶意的侵袭不断击垮着他的最后一道防线,十五岁的少年最终不堪重负,选择用服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短暂的一生。年轻生命的凋谢让人扼腕叹息,也让人反思警醒:到底是怎样的压力,使原本乐观独立的男孩选择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告别这个世界?网络暴力是不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翻看刘学州的微博可以发现,从寻亲经历的分享开始,就有人在评论区“蹲点”,认为其行为是“恶意炒作”“消费同情”,甚至发表“不自杀就看不起你”的煽动性言论。纵使这些恶劣评论只是少数,但它对个人和社会的不良影响却非同小可。网络暴力中,参与者往往“批着道德外衣、打着正义旗帜”对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进行非理性的群体攻击,从语言诬蔑到名誉侵犯,从人身攻击到人肉搜索,当事人在这场暴力袭击中身心受到了不可逆的伤害。事实上,这样的事件并非个例,因网络暴力抑郁而终的韩国艺人雪莉、在互联网上分享日常生活却被指责“消费去世儿子流量”的乔任梁父母、以及去年在直播间网友的起哄声中喝农药自杀的女主播“罗小猫猫子”,他们的亲身遭遇一再向我们展现出网络暴力的可怕,也传达出互联网时代舆论可“载舟”,亦可“覆舟”这一简短明晰的道理。
当舆论被“情绪正义”裹挟,就极易陷入二元对立的思维漩涡。某些言论发布者为了证明自身观点的正确性、得到更多人的认可进而消除认知偏差,不断挑起观念“引战”和“对立”,舆论审判的盲目性和广泛性不断凸显,由偏激观点和极端言论转化而成的网络暴力所辐射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网络暴力作为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现象,极有可能在“以暴制暴”的对抗中造成网民价值观的扭曲、道德与诚信逐渐沦丧的局面。更有甚者,或者会像电视剧《开端》中那样,因网络暴力的伤害而产生报复性心理和反社会人格,做出危害他人或伤及无辜的行为,陷入“由恶到恶”的无限循环。
与此同时,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又与民众、平台和以媒体为代表的意见领袖脱不了干系。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受众提供了一个“自由空间”,使他们展现出一种责任感和道德意识减弱的近乎“本我”的状态。他们能够在这个虚拟空间中通过语言攻击那些让自己不舒服的发言或者是不满的行为,来抒发自己在现实世界的不安和不满情绪。再加上部分媒体话语权力失范而产生的“未知全貌,予以置评”的片面报道以及对新闻客观性把握的失衡,对本就缺乏判断力和理性思辨能力的网民产生了误导,增加了群体“无意识”无限放大的可能性。而对于热衷流量、趋利性的商业平台,监管的不到位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也在无形中助长了网络暴力的“火焰”。个人悲剧的产生则是这种言论攻击或批判发生连锁反应,不断发酵,最终规模扩大的结果。
互联网作为鼓励多样性和多元化的公共话语领域,应该承担构建理性对话、矫正社会不公、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而非转变成舆论审判的聚集地和网络暴力的发源所。平台和媒体作为舆论的传播者和引导者必须时刻承担职业责任和社会担当。而作为网络主体的个人应谨记:言论的自由边界同样受法律约束。《民法典》中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就是对“法不责众”最有力的回击。
同时,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植是有效治理网络暴力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表现在培养正当行使权利的意识、培养自觉守法意识以及培养公民责任感等方面。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只有个人学会明辨是非,独立思考,划清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才能从根本上阻止舆论审判中的“伪正义”,营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李颖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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