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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加班的处罚不应“雷声大,雨声小”

来源:红网 作者:褚悦璠 编辑:陈晓丹 2022-04-02 16: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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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悦璠(郑州大学)

近日,北京人社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其中两家公司因为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被罚,分别被处以7000元和17600元的罚款并给予警告。对于这样的处罚结果,不少网友表示太轻。

长时间加班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压缩了休息时间,势必会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逆的危害。比如,高血压、冠心病、腰椎疾病等都是常见的因超时加班可能导致的病症,且其危害是不可逆的。因此,对于超时加班现象应严令禁止,不能“雷声大,雨声小”。

事实上,我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早已有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应对法律规定,一些企业挖空心思“另辟蹊径”。近日,一名员工因公司规定“21点后才算加班”与公司对簿公堂。据悉,该员工所在的公司规定18至21点为员工晚间休息时间,否认该时段员工提供劳动的情形,因而也不会支付该时段的加班费用。这种“规章制度”模糊了加班时间和休息区间,压缩员工的下班时间,明显缺乏合理性,因而最后法院也未予采信。

诚然,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但它却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处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让涉事企业“长记性”,如果处罚力度不足,涉事企业会觉得违法违规的成本太小,而他们让员工超时加班所获得的利益远超交纳的罚款,下一次自然还会趋利而为。同样的,第二个目的是“以儆效尤”,威慑其他企业。只有加大处罚力度,企业才会有所畏惧,才能在下一次想要让员工超时加班之前三思而行。

一直以来,关于超时加班的法律法规和处罚通知并不鲜见,却收效甚微,其问题还在于处罚力度不足。这不仅不能防微杜渐,甚至会南辕北辙,产生相反的效果。点滴处罚泛起的涟漪很快就会被利益的洪流淹没,只有加大力度,“雷雨俱下”,企业才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纠偏的必要性,才能认真考虑员工的利益,坚决杜绝超时加班的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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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褚悦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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