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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工龄认定成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拦路虎”

来源:红网 作者:黄璐露 编辑:刘昱 2022-06-06 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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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璐露(广西大学)

记者连日来采访发现,因企业档案记录与实际工龄不一致、换岗后从事特殊工种工龄衔接不畅、企业性质变更后从事特殊工种工龄得不到认可等多种原因,很多特殊工种职工陷入“特殊工龄”认定争议。(6月6日《工人日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社会保险法》等文件规定,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特殊工种职工,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国家为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设置多项条件,目的是保障特殊工种职工的合法权益、方便管理申请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职工群体。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特殊工龄”认定争议却使得许多职工面临无法申请提前退休的问题。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要采取行动,切实保障特殊工种职工的合法权益,勿让工龄认定成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拦路虎”。

针对企业档案记录与实际工龄不一致的问题,企业要承担起登记并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工作变动情况的责任。特殊工种职工申请提前退休需要提交个人档案及相关材料,个人档案则由企业保管。企业改制、搬迁、变更、人员疏忽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职工实际工龄与档案记录工龄有误,从而使得原已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无法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

为此,企业要承担起职工档案记录与更新的责任,建议企业落实责任到人、层层审批的制度,另设监督小组,监督职工档案的变动与更新,并定期向特殊工种职工开放工龄查询,确保工龄记录和认定公开、透明。此外,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干预并处罚没有及时保存、更新职工档案等责任的企业。

针对不同岗位的“特殊工龄”无法累计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从制度层面统一不同岗位“特殊工龄”累计计算的相关标准。随着企业的转型与发展,企业对特殊工种一专多能人才的需求日益突出,许多职工或因企业调岗需要,或寻求自身职业发展,选择从事多种不同岗位的特殊工种。

但在实际工龄认定过程中,因缺乏专项的法律法规、各地执行标准不同等问题,许多职工因无法累计不同岗位的“特殊工龄”而陷入工龄认定争议。无论何种岗位的特殊工种,都应累计在职工个人的实际工龄之中。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特殊工种工龄累计计算标准,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灵活变通,方能从根本上解决无法累计不同岗位的“特殊工龄”问题。

针对企业性质变更“特殊工龄”是否归零的疑问,建议明确何类企业性质变更后特殊工种职工仍可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标准。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集企业性质变更,特殊工种职工企业、岗位、工龄等变化情况等的数据库,数据库中记录的数据可作为职工申请提前退休的证明,便利特殊工种职工不受企业性质变更等的困扰,及时、便利地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特殊工种职工所需付出的工作代价大,在其满足提前退休的条件后,不应因“特殊工龄”认定争议使其无法享受提前退休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及企业应承担起相关责任,切实保障特殊工种职工享受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

来源:红网

作者:黄璐露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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