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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监管的剑刺破“空壳公司”的“壳”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刘昱 2022-07-17 17: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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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

注册的公司未开过社保账户,无水费缴纳记录,却能贷款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日前,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已将8家“空壳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对辖区同类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清理。(7月17日《检察日报》)

这次“空壳公司”露出端倪并非“必然”而是“偶然”。象山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办理郑某等人骗取贷款系列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等资料的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上亿元,最终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这就说明,如果没有“涉嫌骗贷”案件,“空壳公司”很可能还是不能发现。而到了“涉嫌骗贷”层面,很多问题已经成为事实,其危害已经造成,最终能不能将骗贷资金追回是个巨大问题,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而这样的金融危害原本可以规避,只要将“空壳公司”清理干净就可以了。

如今社会上有不少的“空壳公司”,且花样百出。有的是为了骗取贷款的,有的是为了欺诈公众的,有的是为了参与犯罪的,还有的是为了逃避监管的……总而言之,“空壳公司”披着“花样的壳”。那“空壳公司”何以能在市场缝隙里生存?原因在于,大部分公司是自主申报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等材料,行政机关没有全面掌握实际情况,“空壳公司”未能及时清理。

这也表明,当前对于异常企业的监督管理存在漏洞。“空壳公司”的危害巨大,要想保障市场公平,保障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安全,需要有关部门掀开“空壳公司”的“花样外壳”。

其一,公司创办需要严格审查。鼓励创业是对的,减少创业的环节也是对的,但是一切都必须基于市场安全之上。在公司创办审查的时候,相关部门还是需要多了解掌握公司的实际情况,鼓励创业不是监管放松的理由。其二,市场监管需要“实时跟进”。对于企业和公司而言,不能只是创办的时候一审了之,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搞好后续服务,使得监管能实时跟进。其三,场地租赁需要“共同担责”。许多“空壳公司”也租赁了一些办公场所,对于租赁人而言,要起到监督作用,要警惕将场地租赁给异常企业。有的“空壳公司”落满尘埃,一年开不了几次门,也没有办公人员,这些异常是可以发现的。

对于长期停业、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行政机关要部署开展专项清理行动,对异常的公司要按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予以清理。“空壳公司”的监管不能沦为一场虚空,只有营造一种防范打击“空壳公司”的氛围,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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