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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透水事故: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

来源:红网 作者:陈海明 编辑:田德政 2022-09-02 2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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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明(西南政法大学)

据媒体报道,8月31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忻州市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经核查,该起事故共造成1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935.95万元。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27名公职人员和25名相关企业人员。

一直以来,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是企业生产喊得最响亮的口号。无论是施工安全帽和建筑工地围墙上,还是企业负责人办公室里,安全生产的相关标识都随处可见。可就是在这样的重视之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仍频频出现,对此,相关企业当扪心自问,安全生产的意识究竟到没到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到底落没落实?

安全是“1”,生产是“0”,没有安全这个“1”,其他一切都是“0”。对企业而言,将安全生产责任流于形式,无异于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拿此次透水事故来说,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违规开采主行洪沟下方保安矿柱,造成主行洪沟塌陷,降雨汇水径流沿塌陷坑进入采空区,与未彻底治理的采空区积水相汇,积水量迅速增加,水压增大,突破违规在1310m水平采矿作业形成的与1320m采空区之间的薄弱岩层,导致透水事故发生。由此可见,有关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看似“口号喊得震天响”,实则落实起来却轻飘飘。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血淋淋的案例在警醒着我们,经济发展固然重要,但前提是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不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克服麻痹心理,摆脱形式主义,不能仅仅是“坐而论道”。

任何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都是有征兆的,一起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就企业安全生产而言,技术与规章制度只是起到辅助保护作用,真正起决定性效果的是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人为疏忽、思想麻痹、责任空转这些都是酿成悲剧的重大隐患。

隐患多积于忽微,安全当防患于未然。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不容有失,事后惩罚远不如事前预防。尽管每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都会有相关人员被追责问责,但处理不是目的,彻底解决生产安全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才是关键。

安全放空,劳而无功。安全与风险仅一步之遥,关键在于意识是否到位,责任是否落实。只有把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监督,强化安全培训,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才能将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把风险防控于成灾之前。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片刻容不得松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严密负责、职工积极参与、政府加强监管、行业严守自律和社会主动监督,共同营造“人人话安全、事事要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都安全”的良好氛围。

生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愿今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再发生,“安全第一”不再只是一句口号。

来源:红网

作者:陈海明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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