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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衣自由”不应成为扰乱公共秩序的“挡箭牌”

来源:红网 作者:瞿影 编辑:田德政 2022-09-03 2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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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影(重庆大学)

9月2日,为拍摄内衣广告,一女子在同伴的陪同下在地铁上穿着暴露并劈叉摆拍,此事一出便引发了网友的热议。目前,涉事女子因扰乱公共秩序已被行拘。(9月2日 《新民晚报》)

在网友的热议中,有的认为这是人该有的穿衣自由,有的则认为公共场所如此“搔首弄姿”实在不妥当。细剖此事不难发现,重点其实不在于“穿”和“拍”,而在于在哪里“穿”和“拍”,涉事女子的行为无疑是对公共秩序的蔑视和践踏。

首先,我们来明确公共场所的定义,它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定义不难发现,公共场所的落脚点除了“场所”外更重要的在于“公共”。公共属性有别于私人属性,这就注定了公共场所公民的个人行为不仅是对内的更是一种对外的、会对他人造成影响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公民不该只顾自己的感受而“随心所欲”,应该要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事女子之所以受到行政拘留,是她将原本应该发生在“私人场所”或者是专门场所的行为转移到公共场所,模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罔顾了其他乘客的感受,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虽然地铁上乃至其他公共场所类似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并不是随处可见,但是只要出现,就会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公民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很多种:有的在地铁上吃泡椒凤爪并随意吐残渣,有的在候车室吸烟“吐云吐雾”,有的大声外放电子设备遭人提醒反而暴跳如雷……部分公民对于遵守公共场合秩序的漠视恰恰体现了公共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仍“任重而道远”。

由此,我们也可以反思。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可供居民活动的、物理空间的公共领域得到了极大地扩展与建设,我们随时随地都享受公共设施带来的极大便利。但是,“走的太快了,别忘记等等我们的灵魂”,我们应该时常向自己发问:我们的日常行为是否跟上了社会发展的步伐?我们的思想意识是否也需要补补“钙”。

自由从来都不是失德违规行为的掩体,“穿衣自由”也不应该成为扰乱公共场合秩序的“挡箭牌”。“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自我主宰”,在公共场所每个公民都应该注重个人形象、尊重他人感受,做公共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只有握好“公”与“私”的界限,处理好“他者”与“自我”的关系,才能收获到“城市文明”与“个人素养”的共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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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瞿影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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