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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转包”,责任不能“甩锅”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田德政 2024-07-19 14: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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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进入7月,暑期旅游热度攀升。记者调查采访发现,一些旅行社将部分服务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意外时,却以“没有直接提供该服务”等为由拒绝担责,导致消费者权益受侵。旅行社负责在平台收客、“第三人”甚至“第N人”提供实际服务,诸如此类前后“两张皮”的现象,让消费者叫苦不迭。(7月18日《工人日报》)

旅游服务“层层转包”现象,在旅游行业较为普遍。一些旅行社在吸纳游客报名组团后,又将业务分包给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这种等于“转卖”游客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或纠纷时,往往相互推诿、扯皮,游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笔者认为,旅游服务“转包”可以,但责任“转包”不行,组团社必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目前,不少旅行社因实力较弱,或基于节省经营成本考虑,通常会采取与第三方合作模式,将部分服务环节“转包”出去。而“转包”过程中存在雁过拔毛、层层扒皮现象,原本约定的服务品质,就会不同程度地降级,让游客不断“踩坑”。比如旅游行程“缩水”、临时涨价,或增加收费项目,承诺的几星级酒店,入住后发现酒店的实际档次与承诺不符。有的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还将游客再“转包”给没有营运资格的“黑车”司机,游客旅游中的车辆、导游和购票等服务,由这些“黑车”司机提供。以上种种现象,导致游客体验感下降、合法利益受损。

事实上,法无禁止即可为,旅行社负责在平台收客、“第三人”甚至“第N人”提供实际服务,这种“转包”无疑是可以的。但旅游服务“转包”后,责任跟着“层层甩锅”,“受伤”的总是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我国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可见,组团社是“总负责人”,如果旅途中发生意外事件、消费纠纷等,组团社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对游客进行赔偿,不能以“第三方”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向第三方追偿,则与游客无关。

旅游服务“转包”,责任不能“甩锅”。一方面,组团社必须本着对游客负责任的态度,在旅游服务“转包”后,不能放手了之,也要跟踪、监督“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通过欺诈、“甩锅”等手段,甚至与“第三方”合谋坑害游客;另一方,各地文旅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旅行社损害消费者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并厘清各方责任,支持和帮助游客依法维权。

此外,消费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也要留意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确认合同签约主体和相应款项的收款方。如果签约主体和收款方不一致,则通常可以认定两个主体都是责任人。旅途中发生意外事件、消费纠纷等要及时收集证据,以便依法维权。总之,要多措并举,构建公平、公正的旅游消费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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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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