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去年4月,成都市民李云(化名)和朋友一起到金牛区某餐饮店用餐,之后餐馆收取1元餐具费。李云表示不认可但迫于餐馆强硬要求,就支付了1元。随后,李云致电线上购买平台告知该餐馆收取餐具费的事实,经平台沟通,餐馆承认收取餐具费但表示不予退还。后经各方调解无果,李云就将餐馆起诉到成都金牛法院。今年6月份,成都金牛法院立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牛区某餐馆无权收取该笔餐具费。(8月15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餐馆向消费者默认收取1元餐具费逐渐成为餐饮行业所谓的“行业惯例”,很多餐馆默许收取餐具费,很多人上饭店吃饭被收过餐具费。而这起餐具费案件判决结果是餐馆无权收取该笔餐具费,实质上是法院通以司法判决的形式明确餐馆默许收取餐具费的“行业惯例”不合法,该改了。
从法律角度说,包括餐具费、茶位费、开瓶费在内的许多餐饮行业隐性收费均属于不合法收费项目,是在“背刺”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餐馆向消费者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餐饮行业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的前提。而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这意味着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消毒餐具,且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健康安全,不只是属于餐饮经营者的附随义务,更是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因为餐具是消费者享受餐饮服务的必要工具,饭馆向消费者提供清洁、消毒好的餐具,不仅是保证顾客用餐安全的必要条件,也是同消费者履行餐饮服务合同的基本保障。
由此可见,餐馆不再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的合格餐具,只提供收费餐具,实质上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是在转嫁义务。正因如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早在2007年就明确提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等配套服务,不应另行收费。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餐馆默许收取“餐具费”这个所谓的餐饮行业“行业惯例”该改了。这关键是要让法律长出利齿,而不能只靠消费者上法院打官司,也不能像去年山东、河北等地大学生那样直接带走付费餐具。
一方面,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细化餐具费相关规定。河北、江苏、湖北等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均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另一方面,强化执法,整改默许收取餐具费“行业惯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打一场整治餐饮行业隐形专业的专项行动,可以组织行业协会、餐馆经营者召开座谈会,畅通消费者低成本维权渠道,督促餐馆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餐馆要依法处罚。
总而言之,餐馆可以收取餐具费,但前提条件是要有免费的合格餐具供消费者自主选择,且收取餐具费要做到事先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来源:红网
作者:何勇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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