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川(吉首大学)
12月19日上午,余华英拐卖儿童案重审二审宣判维持死刑,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走出法院的该案被拐者杨妞花向媒体表示,“这是最后一战!”
大快人心!此时此刻无论是各媒体报道还是公众情绪都可以用这四个字来概括。罪孽深重的余华英在法律和道德的审判中,要为她所犯下的累累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如果说,在道德层面余华英早已身死万次,如今的“再无上诉机会”便是将这个肮脏的罪恶灵魂彻底钉死在了法律的“警示墙”上。
尽管,余华英付出任何代价也无法弥补其给被拐家庭带来的沉重创痛。但让她在合法合规严肃的诉讼程序中接受法律的审判,既是实现正义的必经路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诚然,一道道诉讼程序让渴望正义的人们等得有些久,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也只有这样严肃的逻辑紧密的诉讼秩序和审判结果才经得起程序和民意的严格检视。
可笑可耻的是,余华英在听到终审判处死刑时掩面痛哭,她不是为自己的罪恶哭泣,而是恐惧死亡。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余华英拐卖的儿童多达17名,波涉12个家庭。这12个家庭,哪一个流得泪不比她多,哪一个哭得不比她撕心裂肺,甚至其中有人已经失去了流泪的机会。杨妞花在庭审结束接受采访时说,“余华英当庭说有异议,态度还是非常嚣张恶劣的”,也足以说明极恶大恶之人哪里有什么愧疚心,哪里有什么人性上的凝视。
对此,我们在面对“慎用死刑”概念时,余华英案就给出了解释范式,现代文明也没有足够的能量完全消除恶性案件的发生,这也就是说,死刑可以慎用,我们也承认其中保护特定人群,防止误杀滥杀等作用,但慎用不等于不用。客观而言,死刑判决历来就存有争议,尤其是慎杀、少杀、不杀逐渐成为如今的刑事司法主流语境,余华英的死刑判决是具有极大的范式意义的。
这种范式意义体现在,其一,罪行严重程度和所受刑罚适配;其二,司法充分考量被拐家庭创痛和公众舆论;其三,死刑的极端性和不可逆性威慑力可预防犯罪。这并不代表说,司法建设被舆论所裹挟,而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什么是真正的法治文明。对于像余华英这种丧尽天良、罪恶滔天的人贩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慰被拐家庭,不杀不足见法治文明。
这正是:
伤天害理不可容,恶人作恶死刑终。
公道法理正义彰,岂容邪祟逞凶狂。
来源:红网
作者:张川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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