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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辱骂明星被“开盒”,网络戾气不可“以暴制暴”

来源:红网 作者:王晓丽 编辑:吴海刚 2025-05-28 2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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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丽(云南财经大学)

5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案情显示,其中一例案情显示,未成年人周小某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了辱骂某演艺人员的言论,引起某演艺人员粉丝群体的强烈不满。刚满18岁的汪某随即采取极端手段——将周小某的个人照片、全部社交媒体账号及辱骂截图公之于众,并附加侮辱性言论,引发大规模网暴,导致周小某精神与学业遭受重创。最终,经法院调解,汪某承担了侵权责任。(5月28日 《中国青年报》)

必须认清,周小某的辱骂行为与汪某的“开盒”行为,在法律的天平上均属违法之列。周小某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已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汪某选择的“反击”方式——公开周小某个人信息并引导网暴,性质更为恶劣。汪某的行为是对周小某人格权的多重侵犯。

以“开盒”网暴回击网络辱骂,是典型的“以暴制暴”逻辑。这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不仅未能解决矛盾,反而让双方都陷入法律纠纷,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网络空间的“以暴制暴”现象,反映出部分网民的法治意识淡薄。在流量至上的网络环境中,粉丝群体容易因偶像相关话题产生非理性情绪,将网络平台当作情绪宣泄的“法外之地”。本案中,涉事演艺人员或其团队若认为名誉权受损,完全可依法取证,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周小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汪某的错误,在于其越过了法律划定的红线,试图扮演“执法者”角色,法律并未赋予任何人动用“私刑”的特权,更不允许通过违法行为实现所谓的“正义”。类似事件中,无论是实施辱骂还是“开盒”,当事人都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遏制网络空间的“以暴制暴”,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对于网民而言,应树立“言论有边界,维权守法律”的意识,遇到矛盾时保持理性克制,通过举报、投诉等合法渠道解决问题,而非采取极端手段。网络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重要载体,应强化审核机制,对辱骂、泄露个人信息等违规内容及时处理,同时完善用户权益保护功能,为受害者提供便捷的维权通道。司法机关则需持续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宣传,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与发布,向社会传递“违法必究”的明确信号,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网络行为规范。

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不应成为言语暴力的护身符,网络也不该成为“以暴制暴”的竞技场。周小某的失当言论与汪某的“开盒”网暴,本质上都是对法律边界的僭越与对他人尊严的践踏。当遭遇网络冲突时,我们需克制戾气,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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