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归司法,舆情的归舆情。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一回事,舆情对此事的反响是另一回事。也就是说,法院的独立审判,并不影响、也不能关闭社会人士对此事的评议。反过来,社会人士对此事的评议,也不能简单认定是影响甚至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譬如台州刘丽夫妇“超生”事件,法律工作者苍松认为,刘丽夫妇早产的单独二孩,确实是“超生”,但依据当地政令,完全无需罚款。律师吴有水表示,去年12月28日出台的全国人大“单独二孩”政策,应当在通过之日当天就有效;至于决议中提到各地应尽快修改地方政策,只是为了符合该决议要求,并不是说要等当地政策修改完才能执行。此类法庭外的评论,只是表达社会部分人士的看法,有利于大众的交流和探讨。
对于台州刘丽夫妇“超生”案,本人赞同苍松的意见,更赞同吴有水的观点,现在不妨说一下赞同吴有水观点的理由。既然计划生育政策是一项坚持施行30余年的重大国策,那么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例如“单独二孩”政策,本身也就是重大国策的一部分。所谓国策,就是对全国统一有效的政策。既然是对全国统一有效的政策,为什么其生效期不能统一?所以,“单独二孩”政策的生效期,应当就是全国统一的,也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项决议的日期。因此,“单独二孩”政策的生效期,应当无异议全国统一为2013年11月28日。
然而事实上,“单独二孩”国策的生效期是支离破碎的。因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在自行确定该政策的本地生效期,例如北京和上海就定在2014年3月1日。从《中国各地二胎新政策地图》的统计资料看,江苏的生效期是2014年3月28日,新疆是2013年11月16日,云南是2014年4月2日,山西是2014年5月29日,重庆是2014年3月26日等等,甚至还有的地区到现在还没有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生育国策,生效期全国不统一,不但是不必要的,而且显然让庄严性、权威性有所式微,同时也让具体的实施带来更多的困难,譬如流动人口问题。
亡羊补牢,犹为未晚。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重申,“单独二孩”国策的生效期,全国统一为决议通过日期,而且这也可以成为惯例。对于从该日期开始诞生的孩子,如果已经作为“超生”处置的,进行纠正,退还“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可以设想,有一种利益驱动影响着计生委的行为。“单独二孩”国策的生效期越晚,计生委就能收取更多的“罚款”或社会抚养费,虽然名义上“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财政,事实上财政部门又将按比例返还。台州黄岩区计生委是对刘丽夫妇“超生”更感兴趣,还是对20万元“罚款”更感兴趣?这是不言而喻的。
文/柏文学
来源:红网
作者:柏文学
编辑:刘艳秋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