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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刑拘,应当“双开”

来源:红网 作者:姚明胜 编辑:刘艳秋 2014-07-20 0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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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日前通报了3起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因醉驾被开除党籍的典型案例。(7月19日《京华时报》)
  
  乍一听,仅因醉驾就被开除党籍,觉得3人也够冤的。可是,再仔细一看,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六个月、两个月,说明3人都已是犯罪分子。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规定,开除3人的党籍,有法可依,并无不妥。
  
  现在看来,因醉驾开除3名干部的党籍,其“处理”不是重了,而是轻了。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又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也就是说,因醉驾被拘役,3人依法被判处了刑罚,已符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还应当给予3人行政开除处分。
  
  应当承认,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对3起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因醉驾被开除党籍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这种不怕亮家丑,敢于揭家丑的勇气,令人敬佩,精神可佳,也进一步表明了中央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八个不准、六个严禁”,纠正“四风”的勇气和决心。但是,不知何原因,没有将3人行政开除,多少让人有点遣憾。
  
  因此,希望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对醉驾被判处拘役的3人,重新进行认定和处理。否则,“引以为戒”“严于律己”“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等,一切都无从谈起。
  
  文/姚明胜

来源:红网

作者:姚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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