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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艺人异地卖艺被判刑,权力司法乱作为

来源:红网 作者:崔恒清 编辑:夏熊飞 2014-09-30 0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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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猴戏艺人的代理律师宋杨告诉记者,今年7月9日,鲍凤山等4人到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随后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4人被拘,6猴被扣,案由是“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间,警方扣押了他们身上仅有的6200元现金。(9月29日《大河报》)
  
  4名河南新野猴戏艺人黑龙江卖艺被判刑,罪名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尔后又因“罪情较轻”,被当地警方主动取保候审。连日来,此事引发全国媒体高度关注,坊间争议也很大。而罪名能否站得住脚,是评判是非的重要依据。是罪罚相当?还是权力司法乱作为?
  
  当事耍猴艺人及外界质疑“存在报复性执法”,并非完全空穴来风。事发之前,他们表演时,当地森林公安就曾前来处置,要求他们离开,但为了生计,他们并没有离开。在警方第二次前来处置时,他们与警方发生争执。民警便将他们及猕猴强行带走,“是觉得他们不听话,要好好教训教训”。尽管这是耍猴艺人的主观描述及想法,但却并非没有逻辑关联性的臆测,最起码存有很大的嫌疑。这说到底是“强权”思想作祟,眼里容不得“沙子”,大有“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豪迈气概”。
  
  再说“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首要是“珍贵野生动物”,其次是“非法运输”。猕猴虽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珍贵野生动物”之列,但作为耍猴艺人却是合法拥有,这不容辩驳,因为其“有驯养繁育证”。至于是否构成了“非法运输”就更值得探讨。
  
  无疑,耍猴艺人只要到异地表演,猴随人走,就面临所谓“非法运输”,因为耍猴艺人总不能牵着猴子“走”天下。按理说,谈到“运输”,就是以贩卖获利为根本目的,这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标志及特征。很显然,耍猴艺人并非卖猴,而是以耍猴展示一种技艺。而最根本的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基于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猴子作为一种生产资料,耍猴艺人会对其呵护有加,根本不存在伤害猴子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这“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安到耍猴艺人的头上,听着都觉得荒唐。这里打个不太确切的比方,一个父亲带着儿子乘坐火车,没有证明父子关系的书面材料,公安部门是否就能认定其行为是贩卖婴儿。如若认定恐谁都感到公安大脑进水了,同样,耍猴艺人异地卖艺认定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又怎么站得住脚?
  
  当地公检法又是拘留又是审判,若是其他部门或犹可一说,关键是司法部门枉法而为,就有些让人匪夷所思。这说到底是滥用公权力,“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而且于情于理于法都难以说得过去,耍猴艺人总不能天天守在家中,或一直就在家门口转悠。还有,“新野猴戏”是一国家级非遗项目,需要传承与弘扬,这就更需要走出“家门”,走向更广阔的天地,方可产生更大的影响。可见,对“新野猴戏”非但不能刁难,“鸡蛋里挑骨头”,而且还要大开绿灯。这才是应有的态度与做法,黑龙江警方又岂可过度作为、乱作为?当地检察院、法院又安能不讲原则与之一个鼻孔眼出气?
  
  认定耍猴艺人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本身就是个闹剧。这是对法律神圣的一种亵渎,也让司法公正黯然失色,暴露的是当地司法部门本本主义、教条主义,尤其是滥用法度粗暴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这必须得到正视,不能总由司法部门少数人自圆其说,要讲公理,维护司法尊严,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认为,此事绝不能仅以当地警方主动取保候审了之,必须对使用法律是否恰当作出明确而肯定的回答,该纠正不含糊,该追责不手软,这才是对耍猴艺人及社会最好的交代。对此,公众将拭目以待。
  
  文/崔恒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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