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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年龄反复修改,应付出信用代价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夏熊飞 2015-04-28 16: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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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以来,山西有18名干部进入县(市、区)委书记考察预告名单。这些人中,7名干部的出生时间与此前官方披露的出生时间有一定出入,少则相差1个月,多则相差1年。山西省忻州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解释,之前有的干部可能为了入学把年龄改大,也有人阴历、阳历时间弄错,而目前的规定是,不论填错还是其他原因,出生时间按最早进入档案的信息认定。(4月28日澎湃新闻网)
  
  而今,要随意改动年龄,将面临不小难度。从出生到各级入学,还包括接种疫苗、办理各项手续,都要录入年龄,且基本实现了计算机联网操作。如果只改动其中一项或几项登记资料中的出生日期,未改动项目的年龄信息在数据库升级、多个数据库联网将与改动信息产生数据冲突。而要改动一个人出生以来所有可能联网项目的年龄登记信息,难度系数又太大。
  
  但在过去,改动年龄的操作,难度就要小多了。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入学、入伍或是为了入党,只要登记机关配合操作,年龄改大几个月(改到入学等的最小年龄日期之前)、一岁甚至几岁都不是什么困难的事。而在一些单位,也较多存在职工为了提前退休,改大年龄,或是改小年龄,延迟“到点”卸职。
  
  实际上,改动年龄的操作,曾带有相当的普遍性。低龄阶段改动年龄入学、入伍、入党的做法,通常意义上不会产生直接的受害对象。不在少数的改动年龄操作,事实上是因为相关事务的年龄管理太过死板,差几个月、差几天就没法入学,不能入伍,即便学校或招兵名额未满也不能变动尺度。这种情况下,学校等有关方面对年龄未满、其他条件符合的招录对象带有同情心理,往往会配合甚至主动指点改动年龄。
  
  尽管低龄阶段改动年龄,如前述,很可能不会产生直接受害对象,但这毕竟属于突破规则的不诚信行为。在一次改动基础上,有人进行二次、三次甚至多次改动,反复突破规则,以求最大化享有从入学到任职,再到退休等各环节的额外收益,就可以认为是叠加式、持续化、挤占他人社会资源和发展空间的重度不诚信行为——这种操作应被界定为恶意践踏社会规则的严重失信,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一些人在进入机关工作前,曾经为了入学、参军、入党等原因改大年龄,造成了大龄化的既成事实。正如本文前面提到的,这种操作与过去长期年龄登记信息联网水平不高有关,更应界定为入学等年龄管理死板所诱发的不诚信行为。简言之,事出有因,不必过于严苛追究责任,但既然这些人已经通过初次不诚信行为获得了提前入学、参军、入党等额外收益,就不能允许其通过第二次乃至第N次的年龄改动来重复突破规则,应当使之保持人为改动为较高的年龄工作、任职、规定级别职务上卸职、退休。
  
  并且,为发挥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在对干部提任、交流等任职考察阶段,公布相关干部的年龄改动信息,当事干部有义务向拟任职单位和所在地民众作出公开说明。
  
  此次事件中,山西省及该省部分地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原始档案记录信息,审核认定了部分拟提任干部的年龄信息,已经明确传达出禁止干部通过反复改动年龄、突破规则牟取利益的信号。但具体的审核认定信息也需对社会公布,责成当事干部作出公开说明。
  
  还需注意的是,在干部提任之前调取原始档案核实年龄信息,具有较强的被动性(仅限于干部提任阶段)、局限性(覆盖面太窄,只审核认定部分特定职务提任干部的年龄)。此次审核认定干部年龄之后,不排除该省其他一些领导干部为避免在日后提任阶段暴露改动过年龄,会想方设法篡改原始档案。笔者建议,该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可考虑借鉴大数据理念,采用类似的数据挖掘分析方法,将该省一定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从入学阶段起至今的各类入学档案、病例档案、社会活动信息中的年龄信息都纳入数据库一一比对与现今登记和干部档案中的年龄信息。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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