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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导游辱客事件,旅游部门当鞠躬反省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2015-05-04 16: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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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女导游因不满游客消费低而辱骂游客、强迫购物事件曝光后,国家旅游局责成云南省调查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云南省旅游委5月3日通报调查和处理结果,拟吊销涉事导游的导游证,并对涉事旅行社作出处理。涉事导游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我真的很冲动,不管怎样我确实不应该骂人”,但她也表示很受委屈。
  
  记者调查了解到,许多旅行社近年来人员流失严重,如海南的旅游社企业,大量导游流向东南亚地区。有导游介绍,现在绝大部分导游都是拿计时工资,无底薪无保险,收入“仰仗客人消费”。(5月4日《京华时报》)
  
  云南女导游辱客事件,实际上是将新《旅游法》实行中沦为一纸空文的尴尬现状翻到了台面上。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旅游法》在发布之初,备受好评,也很受业界和舆论期待。这部法律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组织低价游,不得诱骗旅游者而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三十八条则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要求不得让导游垫付任何费用。
  
  如果新《旅游法》获得严格执行,就根本不会发生导游与游客关系紧张的许多事件。而这部法律也并非如一些人所说的那样无法推行。先来看第三十五条的可行性。旅行社通常通过门店等正规经营渠道,或者媒体、网络发布旅行产品广告。在我国,无论是境外游还是境内游,绝大部分客流流向一些热门景区或旅游城市。这也为出发地旅游部门掌握本地往返这些热门景区或旅游城市的旅行成本创造了条件。
  
  如果旅行社发布的旅行产品广告,报价明显低于成本,就很可能是变相的购物低价游,就应当引起出发地旅游主管部门的高度注意,要求其提供成本说明,并派员抽检。同样,热门景区、旅游城市的旅游主管部门,也应要求为外地旅游团、旅行社提供地接服务的本地旅行社机构上报成团成本信息、报价信息,重点监控低于成本或成本价旅行团的活动。旅游主管部门要做好这些监管、监控工作,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人财物成本,完全可能做到。
  
  旅游主管部门敦促旅行社企业严格落实执行《旅游法》第三十八条,可以通过要求企业上报财务报表、定期走访导游、抽检旅行团等方式实现。
  
  简言之,落实《旅游法》,无论是对于出发地旅游部门,还是热门景区、旅游城市的管理者,并非不能做到。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不少旅行社仍以陷阱式的低价购物游,招徕有贪便宜心思的游客,明目张胆地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许多旅行社推出的多日游旅行产品,跨多个地市甚至跨省区,只要其中一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尽职负责,就完全可以及时干预规范。但从新《旅游法》实施一年半,低价游依旧泛滥的现实情况来看,国内很多地方的主管部门都放弃了该履行的基本职责。
  
  从云南女导游辱客事件引起舆论关注,到云南省旅游主管部门介入调查,找出涉事旅行社、涉事导游,再到查清涉事旅行社存在“不向临时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本法(《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等问题,不过一两日时间,效率之高令人叹服。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云南当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拥有推行落实《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能力,但这个能力是在事件出现后才“突然”显现的,平时则“消失”得无影无踪。要不然,怎么会有“绝大部分导游都是拿计时工资,无底薪无保险”的现象存在?
  
  说到底,就云南女导游辱客事件,最该鞠躬反省的不是那个无知无畏的女导游,及其所属的旅行社,而是云南当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正是因为《旅游法》的基本要求未能得到落实,导致低价游泛滥,“绝大部分导游都是拿计时工资,无底薪无保险”,才会引发云南女导游辱客事件这样的极端个例发生,才会让旅行社不断流失最为宝贵的导游人力资源,才会不断败坏国内景区和旅游城市的口碑。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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