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8月24日《新京报》)
虽然这项立法还处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也属于完全新增的刑律,但无论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或立法依据来看,都是合情合法的。特别是强调了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死刑缓期的贪污、受贿罪,更让这项新增规定几乎没有与现行法律相悖之处。因为,只有犯贪污、受贿罪被判死缓,才更多地体现了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如果按照贪污、受贿几百万被判十几年有期徒刑来推算,那些案值上亿的巨贪,死几次都不够的。
正是因为拟新增的“终身监禁”针对被判死缓的巨贪,使得这项立法十分符合国情。毋容讳言,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在执行过程中,大多情况下是能“缓”成无期徒刑的,而无期徒刑也不是应该与之对应的终身监禁,而是减为有期徒刑的一个台阶。那么,对那些按犯罪情节应该处以死刑的巨贪,就可能因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而保住性命,但按照上述“惯例”,这不仅是保住了性命,而且仍有机会重见天日。这就不是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涉及的杀与不杀,而是一个有可能翻身的机会。
然而,如果将现行法律中的“死缓”,一律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那么,就必然会让这项立法有所顾忌。因为,在除了贪污、受贿罪被判死缓的外,其他被判死缓的刑事案件,不完全是出于对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考虑。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上,被判死缓的罪犯,“死”是遵循了“杀人偿命”的传统法理,“缓”是由于犯罪情节中存在着情有可原的因素。因此,对这种案例处以死缓,实则是给罪犯留了生路和重新做人机会的。在对这种“酌情”没有更细化的刑律加以完善时,将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划等号就有失法律公正性。
笔者为何要强调这个“无关”主题的情节?就是想说明,立法对被判处死缓的巨贪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毫无不当之处的。看上去,对巨贪将无期徒刑真正落实为终身监禁,简直就是他们的灭顶之灾,但是,这种“天壤之别”,也是因为死缓成为贪官的“免死牌”后,还成了他们走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然后减刑、假释的起点。而实行了终身监禁,才真正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这将在体现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同时,重塑“死缓”的法律威慑力,必将对那些肆无忌惮的官场腐败,起到与死刑不相上下的儆效作用。
说起来,终身监禁也是在慎用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趋势下,作为法律不折损原有威慑力的唯一替补。那么,终身监禁从罪行相当下必死无疑的巨贪开始,是再好不过的选择。道理很简单,只有在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下免死的巨贪,最符合不杀但又永无机会重见天日的终身监禁。个人以为,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规定,立法部门应该没有什么犹豫的理由。值得担心的倒是,一旦终身监禁正式立法后,死缓这个量刑尺度,会不会像现在的死刑一样难以下手?
文/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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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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