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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信息公开不能搞“叶公好龙”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刘艳秋 2015-09-21 0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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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山东省委机关报大众日报旗下大众网,根据山东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官网的公告,以《兖矿集团煤矿多处违规违法,山东煤监局责令整改并罚款》为题,报道了兖矿集团两个煤矿出现多处违法违规问题。随后,山东煤监部门以“改变了公告执法信息的初衷,给企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要求网站“立即撤掉”这篇报道。这消息是9月18日大众网首页的一篇评论文章披露的。此后煤监局官网还发布声明,警告社会媒体不得就公告的执法信息进行报道。(9月19日澎湃新闻网)
  
  大众网到底说了啥“惹毛”了煤监局,竟然被要求撤稿呢?原来是报道披露了兖矿集团旗下的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发生事故,致3人受伤,被责令停止一切井下采掘作业;兖州煤业鲍店煤矿发生多处违法违规事项,被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而上述内容出现在山东煤监局官网于8月21日发布的《执法信息公告2015年第2号》公告中。该执法信息涉及很多企业,大多是无伤亡事故发生,大众网只是选择安全问题较严重的企业披露而已。
  
  山东煤监局官网公开执法信息,是该局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5】20号)文,出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办法》后,依法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的所有执法信息。明确要求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都要在该局网站向社会公开,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执法信息按规定备案后公开,公告在网站保留时限一般为12个月。应该说,执法信息公告,已排除了不宜公开的事宜。
  
  笔者注意到,山东煤监局首次在官网公开执法信息时,新华网、国家安监总局官网、中国煤炭网等还进行了报道。首次执法信息公告公开了淄博市王庄煤矿等全省21个煤矿发现的197条事故隐患的查处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同时对全省煤矿发出了警示,督促及时排查治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而煤监局对新华网和中国煤炭网的报道并无提出异议。
  
  公开执法信息,是国务院为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山东煤监局在官网以公告形式公开执法信息,符合国务院及该省有关文件精神,也符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初衷。而其他媒体依据其执法公告内容,向社会报道时,却以“改变了公告执法信息的初衷”为由要求撤稿,明显给人以逻辑混乱的感觉。难道接受社会监督的范围也有选择性?公开执法信息,本来就是要加强执法监督,难道“初衷”只是限于浏览煤监局官网的公众?监督只限于煤矿系统的“小圈子”?如此理解“接受社会监督”,不是认识不到位,就是有意曲解,与叶公好龙无异。
  
  当然,社会媒体依据执法信息报道后,扩大了社会影响力,提高了公众对煤监部门规范执法的信心,同时也对被公告的涉事企业会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企业形象是一次冲击。问题在于,公告执法信息,媒体介入报道,不就是要涉事企业“浇一盆冷水”,让他们在安全生产问题上再清醒一点吗?此时有媒体参与报道,形成社会舆论监督的“共振效果”,不是比不痛不痒的“监督秀”后,有关企业仍然我行我素最终酿成惨剧,更符合公开执法信息的初衷吗?
  
  不必讳言,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工作需要,各级煤监部门与各地煤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关系只要不涉及利益交换,不逾越安全生产红线,媒体和公众也无多大兴趣关注。国务院要求各地安监部门将执法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实就是想规范执法程序,杜绝执法过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隐瞒安全事故和隐患的行为,将执法“阳光化”,排除人情、金钱、权力对执法的干扰。因此,媒体报道执法信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众监督的需求,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地整改安全隐患,一举多得。煤矿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监督采取“叶公好龙”的态度,只会消解公开执法信息制度的严肃性,不利对安全执法的监督,值得关注。
  
  文/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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