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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肉搏”营销,法律当有界限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刘艳秋 2015-11-05 00:02:2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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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北京某商家组织一批女性营销员仅身着内衣内裤上街“裸游”,引起大量市民的围观及热议。据悉,北京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11月4日《京华时报》)
  
  “肉搏”营销往往有之,而且一般都能收得奇效,即便这样的方式基本上只能引起外界的非议,但商家的目的已然达到。在这个“眼球经济”的时代,不管是正面的赞许,抑或是负面的贬斥,只要能引发关注、吸引眼球,总会有人买账。君不见,在各类展销活动中,比基尼美女基本上成为“标配”。北京这一商家的行为,只不过是将展馆中早已为人见怪不怪的行为挪到了大街上而已。
  
  显而易见,这样的秀下限、无底线的行为不应成为社会的常态,亦不应在市场中“如鱼得水”,对于这样的行为,社会当有说“不”的权利,公众也有非议的必要,否则,坐视这样的行为滋长,只会不断拉低社会羞耻度的下限。
  
  目前,警方虽然介入了,但只是调查的阶段,违不违法、违多少法尚难以定论。而且,从现行的法律来看,至少在这一事件中,笔者看不出当事商家存在太过严重的违法,充其量,只能在《广告法》的框架中以商家促销违背公序良俗的为理由小施惩戒,或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框架中以商家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为理由稍加申饬。
  
  显然,这样的惩治对于商家而言伤不了筋,更动不了骨,而且,相比商家已经吸引的眼球而言,这样的惩戒不啻于毛毛细雨,更显无力。可以想见,在未来,踵其事者岂能无人?实际上,此次行为乃是对不久前“斯巴达勇士”促销活动的继承。
  
  但是,恐怕也只能仅限于此。虽然外界无比渴望公权力介入,祭出更锋利的法律之刃,给当事商家以惩戒,给蠢蠢欲动者以威慑;但是执法机关的职能只在于执行既有的法规规定,而不在于应社会的要求逾越其权力界线,巨细无遗地包办社会事务。如果执法机关呼应民众的意向而刻意加重惩戒,只会导致执法机关创设逾越其法定职能与权力的额外权力,所造成的危害不亚于前者。现实中,但凡执法机关逾越法律规定自行创设的权力,以及逾越其职能自行采取的行动,往往都会异化为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罪魁祸首,鲜有例外。
  
  再者,即使社会所期待的修改法律也并非往往可取。道德与习俗固然需要法律的支持方能释放真正的力量,但并非所有的道德与习俗都必然需要法律来保障。道德之所以是道德、习俗之所以是习俗,就在于其外在于法律、高于法律。某些道德或者习俗的确需要转化成法律,那是因为它们的失守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社会与他人的安全。但大多数道德以及习俗只能由其停留在道德与习俗的层面,交由社会来评判、舆论来制约。否则,法律逐渐攻取道德的营垒、习俗的阵地,结果便是公权力逐渐侵蚀公共的空间、吞噬公共的领域。而一个健康的、良性的社会,公权力与个体之外,必须留有社会与公共的存在余地。而且,道德与习俗是逐渐演进、变化的存在,外在的制约也应当是柔性的,刚性的法律约束无疑扼杀了道德与习俗演进变化的可能性,扼杀了社会流变的灵活性。
  
  所以,在某些涉及道德与习俗的问题上,尤其在涉及色与性的问题上,一味地寻求严刑苛法,一味地呼吁公权力跟进,并非明智之举。即便我们失望于现有法律的无力、痛心于现有执法机关的疲软,我们也要对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保有必要的警惕。
  
  当然,就目前来看,针对前引新闻所体现的问题,法律与制度也并非无可调整,法制的调整虽不能是更严苛,但可以是更精细化,比如明确“肉搏”营销的场所要求,比如针对带有情色意味的展示引入分级制度,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缓解。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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