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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真是无知无畏的结果吗?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夏熊飞 2015-11-07 0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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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5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办理街镇村居干部等基层职务犯罪案件175件197人。这些案件反映出,涉案人员对职务犯罪法律知识不清楚、不敏感,甚至因无知而无畏。为此,上海市检察机关今年1月起,已启动对街镇公务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四类人群,开展的基层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工作。(11月6日澎湃新闻网)
  
  当代社会的运转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为此建立的法律等规则也非常繁杂,借此保证社会系统的稳定运行。一个影响立法公正和司法公平的重要问题是,法律要求所有个体都予以服从,不因个体对象(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不了解某些法律、条款就赋予其豁免权。欧美法学界曾有专家尖锐地指出,多数公民并不懂得大部分法律,没有渠道和能力参与很可能对自己切身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法律的制定过程,甚至在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后无力承担保证诉讼公平的成本。
  
  尽管我国的立法、司法体系与欧美世界存在一定差异,但上述问题同样存在。具体就公职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而言,确实有工作人员,因为不了解法律规范、不知晓具体行为构成违法乃至犯罪的界限所在,不慎犯下大错。这种情况显然造成了公务人员人力资源的无谓损失。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普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就公职人员履职容易触发违法犯罪风险的问题,针对性的开展普及宣传,示范正确的作业流程。
  
  同样,对于公职人员之外的其他社会阶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普法部门也应结合《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对发生率较高、较普遍存在无知无畏或轻易越过违法及犯罪界限的行为,分门别类,开展普法宣传。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谈到的,通过更有效的普法宣传,就可以改善守法水平的情况,主要指的是因为法律规则趋于复杂,相关的禁止性、约束性规则带有抽象性,容易让人误认为,具体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例如,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部分情形,就与部分驾驶员及随乘人员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有关。又如,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向业务对象说明情况时不慎泄露机密信息,很可能本意是为了安抚业务对象,却因为不懂法而犯下大错。再如,部分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某些行为,很可能因为当事者不了解法律规则而触犯刑律。
  
  检察机关应当意识到,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通常情况下并不能通过引导宣传,就可以予以抑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这些行为需要衡量违法程度,超过法定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但无论程度如何,这些行为都不构成抽象性,只要涉及就意味着有违职业伦理、越过了道德规范的界限,当事人显然不可能不清楚这一点——明知收取回扣等行为不合理、不应该、不道德,却肆意为之,最终卷入案件的金钱数额较大,这当然不能用无知无畏来解释,更符合逻辑的作案心理是“赌一把,赌纪委、检察院抓不到”。
  
  基层单位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很有必要。但正确的指引理念应当是,让各级各类公职人员以及以聘用身份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对无论程度大小的贪腐、滥用职权等行为保持警惕,无论金额和行为影响的大小都拒绝为之,树立“大腐”“小腐”统统可耻的信条。与之同时,检察机关等办案部门要对一些公职人员被查后“装可怜”、装法盲,借以换取办案人员同情以期减轻惩处的做法保持警惕。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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