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行政诉讼案,原本可以及早划上句号。可由于被告方是行政机关,想必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不说,反而一概不理,简直太不可思议了。
表面看,这是官僚意识和惯性思维使然。认为民告官是对政府的不尊重,甚至认为是不理也无所谓,没人奈何得了。实质上,从小处说,是不尊重法律的体现;从大的方面看,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没错,既不应诉也不出庭,对判决不闻不问,唯有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能说明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行政机关藐视法律,该当何罪?以往行政机关藐视法律,多半不了了之。本就“不能盲目相信法院”抑或“不把法律当回事”,又没有代价可言,注定治不了某些行政机关的坏毛病,只可能一如既往地藐视法律。
很显然,对行政机关藐视法律绝对不能等闲视之。换言之,应施以追责,让藐视法律的相关公职人员付出应有的代价,才可能减少乃至杜绝类似事件再度上演。要不然,仅仅只是谴责,哪怕就是给行政机关讲法理,恐怕是无济于事的。
其实,追责行政机关藐视法律行为,早就不存在法律障碍:一来有法可依。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来有了先例。去年,法院依法履行查封手续需淮安市住建局协助,却遭该局拒绝,致法院执法受阻,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其开出50万元罚单。
重要的是,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有了这样的“威慑力”,行政机关才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进而养成敬畏与尊重法律的好习惯。事实上,尊重法律是依法行政的前提,行政机关守法则是对法律应有的敬畏与尊重。
说一千道一万,作为行政机关,理应带头守法,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摒弃官僚意识和惯性思维,当好守法、护法的急先锋。
文/李万友
来源:红网
作者:李万友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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