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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社会文明,扬善还需惩恶

来源:红网 作者:柏文学 编辑:易木 2016-08-13 0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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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大学毕业的广东东莞高埗小伙汪旺,在8月9日晚上因为制止小偷偷手机而被捅死。这一幕,就发生在东莞最为繁华的闹市——南城鸿福路路口。目前,东莞南城警方已经调集了事发路口的监控,积极抓捕行凶者。公安机关正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积极为受害人申报见义勇为称号。(8月11日澎湃新闻网)

  路见被盗,出手相助;制止盗窃,嫉恶如仇。汪旺的这种见义勇为奉献精神,就是我们身边生动的善行,值得我们颂扬和学习。善是我们绝大多数人共同的需要,因为在善的环境里生活,可以得到更多的安全感、愉悦感、幸福感。社会的和谐与温暖,源自于善心善意、善行善举。因此,左丘明认为,善不可失,恶不可长。孔子呼吁,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倡导善行,是古今中外贤士仁人的共识。有关部门积极为受害人汪旺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就是为了弘扬善行,倡导善举,也让英雄流血之后不再流泪。

  然而,善恶不同道,并且“罪恶是不会作茧自缚的”(古罗马哲学家塞内加)。既然“善与恶是同一块钱币的正反面”(法国作家罗曼·罗兰),那么扬善与惩恶也必然是同一块钱币的正反面。正如没有惩罚就没有教育,不惩恶,也无以扬善;欲扬善,就必须惩恶。东莞南城警方调集事发路口监控,积极抓捕行凶者,就是为了惩恶。但这不是“惩恶”含意的全部。

  事发当晚,汪旺完全可以“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有一位同事与其同行,而且被盗手机者更应当与汪旺合力擒拿盗窃者。不妨回放一下细节。汪旺发现前方两名小偷正在偷路人手机时,随即上前一手抓住小偷的手臂,大声质问:“为什么偷别人的手机。”小偷随即反驳:“这是我自己的手机”。其后,两人在路口争吵起来并发生推搡,小偷偷来的手机掉在了地上。

  此后发生了什么呢?同事上前把两人拉开叫汪旺不要管了;小偷趁汪旺不备从身后捅了他一刀;同事送汪旺去医院时小偷和被偷手机的路人走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同事和被盗手机者,与汪旺一起来制服小偷并报警同时高喊捉贼(惩恶),情形会如何?至少三对二,汪旺未必会被刺死吧。恶行暴露,小偷本应抱头鼠窜慌不择路,却竟然猖狂到痛下毒手!为什么?

  我认为,其中应有一个难以忽略的原因,那就是法律的惩罚程度,不足以形成对恶行的威慑。法律惩罚给恶行带来的成本,不足以抵消恶行带来的收益,由此导致恶行铤而走险,甚至肆无忌惮。同样因为如此,汪旺的同事觉得见义勇为的成本很高,譬如打伤施恶者可能要承担医药费和诉讼成本,万一制服中导致歹徒死亡,牢狱之灾悬在头顶。被盗手机者同样担忧。

  因此,在赞扬汪旺见义勇为奉献精神的同时,我们也很难理直气壮地对其同事过分责备,甚至也难对被盗手机者的无动于衷、貌似麻木不仁以过多谴责。本来恶行应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如果要求不能把老鼠打伤打死否则要承担责任,那么想打老鼠的“大家”必然有所顾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要占据上风。所以在追问为什么时,法律要反思。

  善积者昌,恶积者丧(晋·陈寿);“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都不是必然的结果,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恶必须得到惩罚。不仅是法律对致人死命的恶给予严厉惩罚,而且是对所有的大恶小恶都必须给予足够抵消其可能收益的惩罚,给恶形成足够的威慑,更重要的是,恶行受害者与见义勇为相助者应享相关免责条款。

  文/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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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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