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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人受伤,受助者被判赔”会伤到谁

来源:红网 作者:谢晓刚 编辑:王俞 2017-10-28 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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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岁的孙女士在超市买完东西,乘扶梯准备离开时,看到李女士及孙女在扶梯上摔倒,便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倒地致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没有责任,受帮助者李女士赔偿孙女士2.6万余元。(10月27日《北京青年报》)

  从法律层面来看,此判决似乎没毛病: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孙女士在搀扶李女士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女士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可从社会道德层面来看,孙女士前往帮扶摔倒的李女士,本身就是我们社会所积极倡导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发生前提是自发、自愿的一种助人美德,不存在法律层面的约束或强制。而在这个行为实施过程中,如果自身受到伤害,而通过法律途径让受助人赔偿的话,就会将一件原本美德相传的事迹,让人越嚼越有些不是滋味。

  前些年,因为不敢扶或者扶不起,而大伤社会民众的心,一度使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行为变得稀缺起来,后经舆论引导、各地逐步出台见义勇为法规,甚至有的城市出台免除见义勇力者一切行为后果的法规,这一切的目的就是想重拾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这一社会传统美德,让人与人之间少些芥蒂,多些互助、和谐。

  然而,如果因为自身受困而被他人伸出援手,给他人造成超出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伤害,如果按当前法律的判赔原则,会不会让受助者陷入更加困顿的境地?会不会因此而会让更多的人拒绝他人的善意?从而由此前的“不敢扶”“扶不起”转变为“不让扶”“拒绝帮”现象?

  这样的结局,同样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毕竟弘扬社会美德离不开制度的相帮,但更多的是要让助人为乐、见义勇力成为人们心中自发的美德,而背后应该有更多看得见、看不见的群体、法规在为这种美德作坚强的后盾,让助人者和受助者都看到这种美德的力量及善意,从而心甘情愿地将这种美德和向善的力量传递下去。

  因此,对于“老太扶人受伤受助者被判赔”案件的判决,虽然于法有据,但有关部门应该在法律之外补上温暖的一课。比如对孙女士不顾个人安危,为防止他人受到更大侵害的品行应该及时给予表彰、认可,如果够得上见义勇为奖励范围,应考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对于受助者李女士的遭遇不能只留于法律的判决,确实超出其承受能力范围的,可以通过医补、社会捐助等形式来予以解决。

  此案件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既要避免给见义勇为者造成二次伤害,又要让受助者理解法律规定的初衷,更要让社会公众今后无论自身遇到困难还是他人有困难时,都会从心底滋生一定会有人来帮我及我一定要去帮助他人的想法。如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美德才会成为社会共识,而我们的社会才能进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性循环状态。

  文/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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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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