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法律系的大学生无疑是值得尊敬的。面对近期“临时工”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他在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后,竟然找不到一条关于“临时工”的定义,在199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的概念;同时他发现行政法规的出台也意味着执法必须法律授权,而某些行政部门招集的这些所谓“临时工”法律是没有授予他们执法权力的,他们是越权执法。比如,日前,浙江温州“山寨120事件”中开除两名临时工;延安城管伤人,肇事临时工被停职;中储粮林甸粮库几万吨粮食过火,直接损失近亿元,调查结果为临时工监管不利……
这里必须弄清楚,“临时工”之所以一再进入公众视野,引起非议,盖因这些“临时工”所在单位都姓“公”,尤其是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他们的名字叫“协管员”。事实上,“协管员”已经遍及地方政府许多第一线的执法部门。地方政府协管员包括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城管协管员、税务协管员等。这些“临时工”不具备执法资格,主要协助政府部门做一些管理事务。“协管员”属于临时性质,不在正式编制内,在工资和福利待遇上都大大低于政府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走上街头,政府的“临时工”到处都是。公安有,税务有,工商有,街道办有,交通有,连医院学校都有……有人说,没有了遍地“协管员”,政府就会瘫痪。或者说,没有了“协管员”,那些正式人员就会很累很苦,甚至辞职不干。因为“临时工”众多,我们的生活也屡屡闪现他们的身影,我们自然也就感受颇多。我们知道,他们“做牛做马”却薪酬不高福利不多,他们不幸福。但是,他们具备人的一切属性,他们会眼红,会嫉妒,会谋私,会愤怒,会不道德,会违法犯罪……。也正因乎此,当公家的单位出了事,他们也常常成为“替罪羊”。
无疑,“替罪羊”的成本是低廉的。一开了之,人走了,还能怎么着?这是一贯的追责通例。但在受害者看来,永远难以恢复平静,永远难以抚慰心灵创伤。“临时工”无疑极具杀伤力,他们会让政府的公信力大大受损。我们不明白的是,政府的财力在“临时工”花费方面,真是慷慨大方,这些钱就是这么被糟蹋的,豢养了大批大批的“临时工”,美其名曰“加强社会公共管理”。我们想知道:政府一定要大量聘用编制外的临时工吗?一个大量依靠编制外临时工的政府部门能够有效依照法律来管理公共事务吗?
显然,不争的事实不容乐观,我们看到了中国社会的公共管理问题在“临时工”治理下有进一步恶化倾向。而这,是需要警惕的。
文/朱永杰
来源:红网
作者:朱永杰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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