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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专案组几时休?

来源:红网 作者:杨涛 编辑:易木 2013-06-19 23: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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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案人为何向公安干警提供大量办案经费,又向案件负责人行贿55万元?随着原专案组组长、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张压西的落马,“人大代表诈骗案”的诸多细节得以披露,警察介入一起“诈骗案”的台前幕后逐渐清晰。(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对于这则新闻,诸多媒体关注的是,“人大代表被跨省追捕”的噱头,但是,在我看来,如果人大代表确实犯了罪,又经担任代表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被“跨省追捕”也无可厚非。我倒关心的是另外一个细节,即联合专案组的问题,据报道,这个案子当初是“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领导高度重视”,随后,“1·14专案组”随即成立。时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局长的赵忠祥任组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张压西、市检察院批捕处负责人等,张亚西负责侦查组。
  
  联合专案组在国人脑海中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情,每逢遇到地方出现重特大案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都会指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参与办案,以1983年“严打”时期最甚,检察机关、法院提前到侦查阶段共同办案,而后公安机关快侦、检察机关快捕、快诉,法院快判,这当然提高了效率,但也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有些案件至今还留有后遗症。如今,公检法组成的专案组比较少了,但是,公检两家组成的专案组却仍然大行其道,六盘水的“1·14专案组”,就是典型的一例。
  
  公检法或者公检两家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本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和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是严重违背法治精神。《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以保障人权和确保案件质量。同样,法院通过独立审判,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居中裁决,公正判决,来保障人权和维护法律尊严。如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案件一开始侦查就介入专案组,对案件开始就“先入为主”,就会造成“以捕代侦”、“未审先定”等违背刑事诉讼规律的现象,如何能确保案件质量和保障人权呢?像六盘水的“1·14专案组”,连批捕处的负责人都成为专案组成员,那么,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证据再弱,焉能不批捕?
  
  联合专案组也是权大于法,用权力干涉法律的体现。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干涉下,检察机关和法院不得不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干了自己不该干的事,却荒了自己的责任田。这种违背法律乱点鸳鸯谱的行为,就是用权力粗暴地干涉法律,体现的是权力大于法律的逻辑。
  
  只有一种情形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组成专案组不违法,那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既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又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组织了专案组来查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六部委规定,在涉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时,“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检法、或者公检组成专案组查办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这是法制不健全时特定时代的产物,但是,时至今天,“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出了十多年,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合专案组还大行其道,就不是正常现象了。所以,关注六盘水事件,我们更要关注这种联合专案组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以权代法的行为,联合专案组可休矣!
  
  文/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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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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