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每年暑假期间,从南到北从东到西,总有噩耗纷至沓来,撞击着人们的眼球,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几天前江西南昌的那起悲剧,使3个同胞兄妹溺水身亡。由于当时没有人路过,直到一位5岁的小男孩浮出水面才被发现。这三兄妹中最大的男孩今年10岁,其次是9岁的妹妹以及5岁的弟弟。这次坠楼身亡的又是一位6岁的女童。一株株花朵还未绽放,就香消玉殒、零落成泥,怎不教人“愁绪满怀无著处”呢?
前不久,教育部就近期多起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出通报,要求切实建立防溺水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重点水域和危险路段安全管理。记得去年6月,教育部也曾就中小学生溺亡事故做出通报。两次通报中,也都提到家长要承担起学生离校后安全监管的职责,特别提醒家长在放学后、周末和节假日加强对学生的看护和教育。用词语句几乎一致。但遗憾的是,尽管一再通报、一再提醒,事故还是一再发生。孔老夫子“不二过”的教导,在这个崇尚国学崇敬孔子的国度,竟被忘得干干净净。
几乎在所有的类似悲剧里,都有一个监管缺失的原因。就以这次女童坠楼为例,事发时,女童的父母在外务工,临近中午的时候,照顾她的外婆出去买菜,把她一个人锁在家中。而且此前,外婆也有过几次关好窗子的念头,但一忙其他的事情,就把关窗置之脑后。同样,几乎在所有类似悲剧发生之后,都没有对监管人进行追责;人们除了同情、怜悯、唏嘘、哀叹之外,很少听到谴责的声音。
这就是中国的国情。也确实,人家已经痛失爱子(女),你还怎么批评人家,让人家承受法律的责任?所以女童坠亡,无人就此报案,警方也未介入调查,整个社会显示出无出其右的宽容。但是这种宽容,说到底是伪宽容,是把孩子视为私有财产的结果。在这种思维下,不可能形成现代的和法治的理念,不可能提升监管的自觉和监管的质量,最终却造就了一个监管的短板。长期存在、很难消除,一次次重复着事故地发生。
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离开学校以后,家长自己不能照顾的话,必须托给别人照顾。而加拿大法律规定:把一个不到12岁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是违法的;不到12岁的孩子必须要拿到照顾儿童的证书才可以单独照顾更小的兄弟姐妹;如果被发现把7岁的孩子单独留在车上,就可能遭到起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16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62条)可是,我们除了廉价的同情,看到过劝诫、制止和依法处罚了吗?
文/雷钟哲
来源:红网
作者:雷钟哲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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