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纯从精兵简政和杜绝机关“人浮于事”角度讲,鼓励公务员“下海创业”当无不妥。事实上,无论是之前的网友爆料,还是从以往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的明察暗访来看,公务员于上班时间打游戏、看电影、炒股的不在少数。更有甚者,把副业变成正业,把正业变成副业,整天醉于“瓦上霜”的有偿服务,自己家园的“门前雪”却可以盈尺而不扫,因为有“扫不扫,一个样”的铁饭碗保障着。
但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居然称,他们鼓励公务员“下海创业”初衷是支持和服务该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营造“全民创业”的氛围,这就值得商榷甚至不免令人心存隐忧了。
一则,公务员“下海创业”,虽说不无某种示范作用,但大量事实证明,公务员“下海创业”的基点毕竟是立足于个人,充其量立足于所在企业和行业的本位。也就是说对推动全民创业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除非让其同时身兼“全民创业”总负责人,否则,何以让他们做到“巧将心思连广宇”?
二则,正如安徽行政学院教授昂永生所担心的,“国家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长期的公务员身份让他们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而且,“公务员带着庞大的人脉关系下海创业,容易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公共权力资源,导致权力寻租,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秩序,挤压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间,这是应该在制度上规避的”。
三则,也是更关键的一条,国家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而如果说这是一项硬性规定的话,那么,执行者显然只有贯彻的义务,没有“放宽”的权力,即使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也应该反馈给决策部门,而不是自己想“放宽”就“放宽”、想“变通”就“变通”的。由此,安徽省鼓励公务员“下海创业”,虽说不无政策善意,但显然有规避或突破公务员法第102条之嫌,况且,拿什么确保一些决定“下海创业”的公务员不会将国家公务员法第102条抛之一边,也是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如其鼓励公务员“下海创业”,不如大力提倡在职公务员人人争当“富民官”。即带领一方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之意。这也是公务员职责的题中应有之意。因为道理很简单,拿着纳税人提供的一份俸碌,就应该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而不是只想着个人升官发财。也只有这样,方才谈得上既不愧对那份俸碌,也没有辜负人民的殷切期望。
文/王志顺
来源:红网
作者:王志顺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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