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我们视校园为一方净土,特别是高校,更是被我们称为象牙之塔,以至于,在媒体的表述与民间的口头中,往往将“校园”与“社会”相提并论。事实上,校园,作为社会的一个有机因子,她是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而法律法规,强调的就是社会的普遍适用性,所以,校园,理应不能成为法律法规的疏漏之处。然而,频频发生的校园安全事件,却又让我们清醒地看到,在我们着手处理校园安全事件时,却总是感觉到,无法可依。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所说的那样,目前校园安全法制还存在主体结构协调性不足、行动权限不充分等问题。
这并不是说我们的校园完全是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事实上,稍微像样一点的学校,也会有保卫处什么的,不过,只要我们去中小学校走走看看,就不难发现,多数保卫处,其实只能算是摆设。在突发事件面前,特别是暴力事件面前,校园的保卫处,一点也派不上用场。而面对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一些暴力行为,多数情况下,都是学校内部消化。
由校园独自为自身的安全负责,其实还会导致校方疲于奔命的后果。教师侵权、教师被侵权、学生之间的欺凌和伤害,食堂安全等等,如此繁多,必然成为学校不能承受之重。一些地方政府也意识到这一点,于是,出台了“校长负责制”的规定。但是,平心而论,类似食堂安全这样非常专业化的问题,校长能管得好吗?
因为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所以,每当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我们总是习惯“运动式”的检查,这种检查,看似全面而具体,事实上,多是应急甚至是应付。什么时候,我们能够按照按照校园安全法照章办理呢?
现有的法律未能完全覆盖校园,这也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尤其是,当需要我们厘清责任时,无法可依的前提,只能导致所有的责任由学校扛。可以肯定地说,在已经发生的许多事故中,学校完全是莫名其妙地背上一口大大的黑锅。这也是许多学校根本不敢开展活动、甚至是根本不敢管理学生的的一个重要原因。相比之下,国外的校园规定就明确的多。有资料显示,美国与韩国,对如何处罚违纪违规的学生,都作了非常细致而且可操作性极高的规定。而这方面,我们几乎是空白。因此,制订并实施校园安全法,不仅有助于提高校园的安全保障,更在于,有助于引导学校走出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的泥淖之中。
学校有其特殊性,但她毕竟是社会的一个因子。所以,其安全保障,必然要纳入到责任公共化与机制社会化的范畴,在此基础上,辅助以校规校纪,我们的校园安全系数,才能得到有效的提升。
文/范德洲
来源:红网
作者:范德洲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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