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样的“议题”,说实话,好像没有多少想参与“公众质疑”的兴趣。这倒不是因为对“性贿赂”缺乏深恶痛觉的憎恨,而是觉得在反腐败这场“大戏”中,“性贿赂”还属于上不了“节目单”的序幕。更何况,“大戏”往往还没演到高潮,计较“序幕”是否精彩,至少不是一个资深“票友”的说道。
一些问题官员连续被曝光,从主流上说,是“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但从细节上看,无论情妇翻脸、“小三”举报,大多成了腐败案件的突破口。如果说“从我们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涉案人员没有作风问题的很少”,那么,反过来说,很多职务犯罪案件都是被“作风问题”打开缺口的。假如要厘清其中的前因后果,就好比一颗恶性肿瘤,“性贿赂”是帮助发现肿瘤的皮外疮疖,还是在给肿瘤开刀时发现的脓包?事实上,不少腐败案,都是因为皮外“疮疖”的流脓,而被进一步检查出了“肿瘤”。因此,如何处理这个“疮疖”,不是治疗恶性肿瘤的手术重点,至少在对“恶性肿瘤”的诊治还不尽人意的现状下,大谈如何处理“疮疖”,就有点本末倒置了。
“性贿赂入罪难”,是因为在贪官们接受审判时,“权色交易”却往往被“忽略”,“案件从卷宗到法庭审理均没有涉及女人问题”。该不该对这问题“斤斤计较”?这就要看那些从卷宗到法庭审理都铁定的问题,最终受到了什么处罚。“性贿赂”入罪难是事实,但那些铁定入罪的罪行,是不是都做到了罪刑相当?在贪污十万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的现行法律下,那些贪了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官员,有几个被判死刑的?在这样的量刑尺度下,就算“性贿赂”入罪,那些早已罪孽深重病入膏肓的贪官,还在乎多了“性贿赂”这个“疮疖”?难道加上“性贿赂”,就能抵掉贪官死刑前面的“缓刑”二字?因此,在对贪官更大的罪错的惩处都如此“宽松”时,还有什么必要为“性贿赂入罪难”斤斤计较?
从另一个角度看,“性贿赂”在整治官场腐败中,已经充当了“药引子”的角色。在被揭露的腐败案中,回顾头来看,如果没有“性贿赂”这个“药引子”,不少贪官恐怕还在讳疾忌医中。只有当“性贿赂”这颗“疮疖”流出脓水时,才让不是专业“医生”的公众都看出了毛病,才让“专业医院”收治检查,结果几乎都查出了更大的“内病”。基于这种“不规范”的防治方式,“性贿赂”似乎成了腐败这颗毒瘤的体外疱疹,相对于隐蔽在体内的肿瘤而言,起到了提示作用。而对其的处理,不应该是诊治的重点。对于官场腐败这颗社会毒瘤,还是应该集中精力,着手如何给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下重药为好。
文/知风
来源:红网
作者:知风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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