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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不能成为从轻量刑的借口

来源:红网 作者:王嘉 编辑:叶鹏 2013-07-25 0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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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余姚法院庭审现场,一位瘦弱的母亲突然向法官下跪,得知年仅17岁的女儿小昕铤而走险贩毒是为了给她治病时,母亲失声痛哭,求法官将她一起判刑。法院综合考虑小昕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原因,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7月24日《现代金报》)
  
  此新闻一出,在网络上掀起了该不该对为亲情贩毒的行为从轻判处的激烈讨论。“亲情派”认为小昕非常孝顺,是为了给母亲治病走投无路才会去贩毒的,其情可悯,无可厚非,希望法院从轻判处。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障的不足才是造成这一后果的罪魁祸首,小昕也只是医疗制度保障不完善的间接受害者。而“法律派”则认为小昕这样做虽然是出于拯救自己的家庭,可是却让更多的家庭因为她贩卖毒品的行为而陷入更大的困境,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讲,即使事出有因,也是不可原谅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的惩治问题,法律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大部分都是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
  
  从以上法律条款来看,法院是按照成年人的标准作出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我个人是赞同这一判决的,或者可以说我是倒向“法律派”的,很多人会觉得这是不近人情甚至冷血的态度,但是法律原本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存在的,不会因为什么理由而改变原则。
  
  就像叶蕤在《当法律遇见爱》的书评中所说,“法治的悲剧在于法律如果要真正地实现自我,那么它必须驯服任何一种层次的爱,无论是出于欲望的爱还是无私的爱——如果不能够驯服的话便毁灭它或者驱逐它。”社会中不只有爱,更加有法律的权威——对就是对,错就是错。社会必须有正义,“法不容情”这样的话听起来有些残忍,但正是它的刚性与权威才维护了这个社会的公正。
  
  小昕的做法可能是出于无奈,但这也体现着对这个社会法律和责任的漠视。小家的幸福固然重要,但是也应该顾及到大家的利益。她可以寻求社会慈善机构的帮助,设法获取更好的医疗保障,要学会通过合法的途径走出面临的困境。我知道当今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想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不是嘴上说说这么简单,但是终究是要适应这种环境,不能因为条件有限就放弃努力。而有关部门也应该通过这一事件看到自身的制度缺陷,及时弥补,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小昕这样的情况在以前也有过类似案例,“法能不能容情”一直是社会中的热议话题,但正是这样的矛盾的存在才体现出这个社会的爱与正义的并存,两者的矛盾是不可消灭的,而法治社会就是要在这样的矛盾斗争中艰难前行。要乐观的抱着希望生活,相信这个社会能够越来越好。
  
  文/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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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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