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周岁、读小学六年级的蓝某,被强奸达5次之多。然而,此案发生数月后,由于当地警方与检方的不作为、乱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冯某迄今依然逍遥法外。幼女惨被恶徒蹂躏,本就令人泣血,而警方与检方的失职、渎职,直接导致正义不得伸张,更让人如被冰雪,扼腕连连。
当地警方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即“犯罪嫌疑人冯某供述女孩是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的,且不知道她未满14周岁”作为对外解释的理由,全然站不住脚。弄清女孩年龄,应当非常简单,而公安机关两次申请逮捕,均因未取得女方年龄有效证明而导致检方不予批捕,足证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差劲到了何等地步。
案情自刑事侦查至盖棺论定之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司法人员,从工作纪律来说,不得对外透露案情认定;从职业操守来说,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认定案情并对外公开,既不严肃,也不严谨;从隐私保护来说,强奸妇女尤其是幼女必然涉及个人隐私,作为司法人员理应具备隐私保护意识,随意发布办案过程中掌握的他人隐私,严重伤及职业操守。
除了警方,当地检方两次不予批捕同样荒唐。新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不以是否得到幼女同意为要件,同样也不以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行手段为要件。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其是否同意,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违背受害人意志,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连这样一个常识都不明白,当地检方岂能正常履职?
令人愤怒的还有,当地警方不仅不作为,反而将女孩“戴上手铐强送精神病院治疗”。而这样做的理由,竟然是为控制女孩强烈反抗,防止女孩打人。一个仅仅13岁的女孩,其打人的现实危害性,真的到了必须动用手铐的地步了吗?
从警察职责来讲,只能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等,才能动用佩带手铐的强制措施;从人权角度讲,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不受强制措施的制裁;从社会从众心理看,本为受害者的女孩,不仅没有得到保护,反而被戴上手铐,极易引发公众对女孩的无端猜测,从而伤及被害人的身心调整和康复。
本案中,女孩遭受这么大的身心伤害,无论有何过激行为,都可以理解,警方完全可以稳妥的法子应对,比如说征得家属同意后,邀请医疗人员对其实施药物安定等。
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符合五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该女孩被犯罪嫌疑人一夜强奸5次,符合五种情形第一及第五款,情节恶劣,且导致精神失常,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方面有待司法鉴定的认可),必须严惩。
不能不提及的还有,太过反常的事件总会令人生疑:当地警方与检方显系荒唐之举,一再公然发生,背后究竟有无猫腻?是否涉嫌保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仰仗“保护伞”才无法无天?真相如何,有赖彻查。
文/窦永堂
来源:红网
作者:窦永堂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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