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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公民权利岂是“小小的误会”?

来源:红网 作者:柏文学 编辑:叶鹏 2013-08-27 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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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深感不满的员工们聚集在该楼盘门口抗议。其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有员工受伤被送到中堂人民医院。该楼盘所属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安抚员工情绪,并召集员工代表进行协商。该集团一位女负责人称,这只是一场小小的误会,所有员工已恢复正常上班了。(8月26日《南方都市报》)
  
  什么事情引起员工们抗议的呢?原来是东莞市中堂镇某楼盘拓展部经理蔡某,前晚将小轿车停在楼盘内,不料前挡风玻璃被砸烂,他怀疑是下属对他不满而下手。在报警查证未果的情况下,该部门总监召集所有的员工开会,并要求涉事员工出面承认,否则将集体辞退他们,而且拒发前两个月的工资。该部门负责人还责令保安将他们锁在会议室里,直到他们供出涉事员工。
  
  蔡某仅仅是从“怀疑”出发,就让“部门总监召集所有的员工开会,并要求涉事员工出面承认”砸了他的轿车。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隔壁偷刀”,而且是滥用职权。蔡某的经理职位中,有没有这项权力,召集全体员工开会解决其个人财产损失问题?
  
  可以有把握地说,蔡某的轿车即使是下属砸的,也不可能是全体员工一起砸的。所以威胁“将集体辞退他们”,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大众株连”。一人做事一人当,谁砸车,谁负责。蔡某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要求没有砸车的员工一起“连坐”负责?
  
  即使有员工砸了蔡某的车,也未必全体员工都知道是谁砸的,蔡某也没有权力为此“拒发前两个月的工资”。按劳取酬、劳有所得,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蔡某因自己的车被砸,扣发全体员工的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挑战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挑战国家的法律。即使是某员工砸了蔡某的车,蔡某也只能依法要求赔偿,仍然没有权力扣除其劳动所得。
  
  “责令保安将他们锁在会议室里,直到他们供出涉事员工”,这更是严重的非法拘禁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蔡某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该集团应当予以辞退。怎能轻描淡写地说“这只是一场小小的误会”?这也表明,这家集团公司对于员工作为国家公民和劳动者的权利,是十分藐视的。
  
  文/柏文学

来源:红网

作者: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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