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社会抚养费,在普通百姓口中,一直以来都被称作“超生罚款”。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社会抚养费带有惩罚的性质,却并不能等同于罚款,但在实际生活中,它确实更像是罚款——无论是有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还是被处罚者在缴纳过程中,强调的、感受到的也都是其惩罚性。从其实际效果来看,也正是因为其超强的惩罚性,才使得很多家庭因为无力缴纳这笔费用而放弃计划外生育。
惩罚性的社会抚养费,无疑加重了超生者的家庭负担,减少了其家庭资产,甚至可能从根本上减弱了其家庭财富积累的速度和可能性,从家庭的角度来看,家庭对被超生出来的孩子及其兄、姐的抚养能力是降低了的。这实际上也就产生了一个悖论,即超是征收社会抚养费,被征收了抚养费的孩子反而越难得到较好的抚养。那么,在惩罚性因素之外,征收这笔费用的合理性又在哪里呢?
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一是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二是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其惩罚性对于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这笔费用的征收是合理的,那么,其合理性就应该体现在其“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的作用上。
社会抚养费真的要实现后一个目的,一个基本的逻辑是,计生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就应该用于与之相关的领域,比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或者更具体地来说,一个人生下来要吃饭、穿衣、上学、就业,将来还要养老。抛开其一生中通过工作为社会所做的贡献不说,这些活动都是要消耗资源的。那么,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用于改善粮食生产、就业环境、自然环境、教育环境等了吗?
按照相关规定和卫计委的说法,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这也就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上来之后,并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更不存在专款专用之说。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情况,在一些律师的追问之下,虽然不少省份公开了征收总额,但是没有一个省份公开支出情况。这就难免让人生疑——这些钱都去了哪里?
考虑到很多地方存在征收标准不一、征收时不开票据、拿来发奖金,甚至为多收钱鼓励超生、搞“降价促销”等现象,其去向就更是令人疑窦丛生。因为,过于模糊的征收过程与违背常理的“鼓励”、“促销”,背后很容易出现违规和腐败。也正因如此,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不能成迷,更不能一直“迷”下去——是公开并接受审计和公众审视的时候了。
文/张楠之
来源:红网
作者:张楠之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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