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阅七年前的相关报道,对于两位老人粗心烧毁山林,法院判决补种树苗一事,媒体都非常关注,谓之为“史无前例”的和“超法律”的。社会舆论也是高度赞扬这种柔情化的判罚,人性化的执法。七年过去了,两位老人完成了山林的补种,并立志一定要把树林恢复到以前的样子,自愿做起了护林员和森林防火宣传员。在山林的绿海之中,两位老人完成了自我的救赎,也为七年前信任他们的法官,信任他们的社会交上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对于犯罪之人依法处以刑罚,这是执法者应有的职责,也是法制社会的底线。这个底线虽然不能动摇,但刑罚的方式却不是不能变通。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司法的执行过程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为执法而执法,虽然可以捍卫法律的原则,却有可能伤害法制的精神。毕竟法制是为了在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前提下,构建和谐美好的人类社会。其精神是为了创造人们的生活美好环境。与其机械式的判罚,不如从实际出发,力求通过执法这一过程,使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纵观各类媒体,服刑期满人员再次犯罪的新闻都是层出不穷。比如近期的大兴摔童案的主犯就是服刑期满人员,再如舆论热点李某某。“犯了再改,改了再犯,千锤百炼”的顺口溜既是一种调侃,也是一种无奈。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判罚植树”就为我们提供了新思路。对于过失犯罪或犯罪情节较轻者,我们可以选择通过进行人性化的判罚,令其弥补过失,反省自我,为社会做出贡献。法律的维护和执行,不仅可以在高墙内进行,也可以在社会监督下的高墙外通过社会义工等形式进行。只要能够弥补过失,反省自我,服刑者深处高墙内外其实并无区别。高墙以外的执法,其实可以使服刑者更好的在服刑期结束后融入社会,完成自我救赎。
当然,在讲究人情的中国社会,人性判罚也有沦落为人情判罚的可能。正如某网友所说:“法院判案人性化不要紧,要紧的是一样的案例不一样的判罚,打着人性化的旗号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如何使用人性判罚这把双刃剑,是改变我国法律刚性有余,柔性不足过程中的一个关键。人性判罚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要求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要加强对对传统优良伦理道德的传承和吸纳,增强法律本身的人文关怀。同样,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加强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也可以为人性判罚提供制度保障。另外,完善社会义工体系,也可为人性判罚提供一个好的执行平台。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大众乐于见到更加人性化的司法体系。但人性化司法不代表要弱化刑罚功能,更不代表着人情司法。如何构建完善的人性化司法体系,我们不但要将寄希望于立法者和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探索和积极实践。而且要立足我们公民自身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的提升。
文/赵锋
来源:红网
作者:赵锋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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