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网友挖掘并获官方回应,涉案官员系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该院副院长宋劲松。受害女子是随团担任导游服务的中国女大学生。官员因色欲犯罪的报道常见诸报端,并不是新鲜事儿,可这一宗涉外性侵案丢人丢到了外边,不禁让媒体与公众吐槽。笔者注意到的是,对于这件一个中国人在澳大利亚针对中国人的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澳大利亚的警方的严格、谨慎的态度,值得我们思考。
从今年8月在新南威尔士州被捕并引渡至维多利亚州的墨尔本,至今该官员每天都必须向当地警方报到。负责其出庭聆讯的治安法官称,为了使其获得保释回国,其妻子及朋友更是远赴重洋递上高达370万元保证金,并提出包括每天向广州当地警方报到,每月返回维多利亚州一次的条件。但墨尔本警方对这个保释条件表示反对,理由是担心其归国后便不会再回到澳大利亚。对于两个外国人之间发生的不那么严重的犯罪,澳方执法者的态度可谓是不依不饶,交钱、认罚都不行,必须保证涉嫌犯罪者接受法律的审判。非常值得圈点的是,澳大利亚刑事保释制度的完善,保释期间每天到警方报到接受审查,即使回到中国也必须每月返回澳洲一次。可以想想,即使可以返回国内,也因为这样的折腾吃尽苦头吧。
且不说在我国该官员的行为的定性是处罚较轻“强制猥亵妇女”而非强奸罪。就说假如这事儿发生在国内,会被严格处理吗?缕缕爆出的相关事件也许是可以参考的视角。北京一42岁的官员强奸13岁的女孩子警方以不知情为由不批捕;官员利用权力强奸下属,后以和解为由降低处罚,对强奸罪,特别是奸淫幼女的刑罚力度一直备受质疑。更何况,我国的取保候审在现实上长存在“取保即自由”的状况,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该如何更好控制与约束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值得充分思考与落实的问题。
再者,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是不是会受到严格、有约束力的追责呢?我国历来存在对外国人犯罪不愿管、放松管的制度背景和文化因素。例如《唐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等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的这种任其以本国法律处理的方式,除了体现一种大国气度,是不是也体现了长期存在的事不关己、不愿多惹事的消极态度?更从侧面反映了对本国法律执行力的淡漠。这种管辖上不苛求,正是历来法治精神欠缺的表现之一。立法如此,具体司法行为上就更是能少一事就少一事,不愿严格依法了。
官员所涉桃色事件甚多,只是因所涉他国有所外交影响便无限解读与放大,益处无多。不如看看他国法律制度的处置方式与执法者的态度,于有益处求得启发,便是难得了。法治是宏达的,其实现却在于点点滴滴的细节以及背后对于法律锱铢必较、严格较真的精神,这也是法律信仰的力量使然。
文/薛文超
来源:红网
作者:薛文超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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