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这个全国性的问题,已不仅仅是个分配公与不公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毒瘤”,它击垮了公众的承受底线。公众对“吃空饷”早已深恶痛绝。这些年,对“吃空饷”是治理过的,也没少查处,但其力度如同于“罚酒三杯”,“毒瘤”既未变小,也没根除。
空饷“边治边吃”的怪象,何以持续至今?笔者认为,这与相关部门治理的“板子”打得太轻,没有让人疼在身上、记在心里有关。很多地方对“吃空饷”有关人员的所谓“严肃追究”,大都只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了事,极少有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于是“吃空饷”入罪,成为公众的热切期待。但能不能,何时入罪,仍存争议:有的认为“吃空饷”,是以伪造等手段骗取国家工资福利,或通过欺骗行为取得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以上的非法收入,其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根据刑法规定定罪处罚。有的认为,“吃空饷”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人事、财经等事项的管理秩序,行为人不劳而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当罚性。如果触犯了刑法,达到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则应当定罪处罚。当然,也有反对的声音。
通报所称“鄂尔多斯市已经辞退查出的吃空饷的领导干部子女,乌海市已责令吃空饷的领导干部子女限期到岗,并将离岗期间的工资全部收回财政。”从中止空饷、结束空耗财政的角度看,“辞退”,“限期到岗”,吃空饷,已经得到了纠正。但应当知道,这样的处理,仅仅是开始,“严肃处理”的“序幕”还没有拉开。
“吃空饷”和“发空饷”,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必须一起查处。我的观点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免去子女“吃空饷”的干部的职务,再视情节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如果涉嫌犯罪,则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吃空饷”的不是干部本人,而是其子女,但是,没有父母的干部身份,哪有“条件”吃空饷?怎么没听说农民工、下岗工人子女“吃空饷”呢?就“吃空饷”的责任而言,我甚至认为,干部的责任要大于其子女。不过不可否认的,作为“吃空饷”的主体,那些干部子女,也脱不了干系,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发空饷”的,更要把“药”下得“猛”一点,从严、从重处理。否则就不能叫“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吃空饷”被中央巡视组查出后,都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严肃追责,这个“吃空饷”的“毒瘤”、“沉疴”,就仍将继续蔓延扩散。
文/印荣生
来源:红网
作者:印荣生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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