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枪警察是一名县级派出所副所长,那支64式手枪被他轻易在非工作时间携带外出,丢失8天后方被寻获,期间当地公安机关和政府曾悬赏8万元征集线索。
枪找到了,丢枪警察也被双开了,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严厉处分,当地政府对事件的处置力度毋庸质疑,但笔者认为,“双开”并非是事件的结束。
在丢枪事件中,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枪支为何能被丢枪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随意携带”,但看相关报道,这一关键因素被一笔带过,而探究其中原因对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是有积极意义的。对丢枪警察,身边的同事称,他“年轻气盛,自我约束能力差”,将原因归究在丢枪警察身上,这样的态度有失偏颇。
按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丢枪警察在私人活动时携带枪支明显违反规定,但据同事称“曾提醒过他,但他就是不听”,违规携枪估计并非第一次。在笔者看来,警察丢枪有“自我约束力差”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规章制度未对警察违规用枪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存在的重处罚轻监管的情况。
从事件的处理结果看,警察违规用枪的行政处分是非常严厉的,轻则警告重则开除,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监管上,笔者通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下配枪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配枪单位对枪支领退情况“应经常检查”;各级监察部门“随时进行检查”。
从规定来看,配枪单位对用枪管理基本上是“自查自纠”,起重要作用的监察部门也只是“随时检查”。这些“应”、“经常”、“随时”的字眼,让人感觉有太多自由发挥的余地。公安机关配枪单位本应建立严格的枪支领退消记制度,但看岳池县的这起丢枪事件,副所长违规携枪只是曾被“提醒”,“就是不听”后就听之任之了。那支64式手枪随副所长私人活动4个小时之久未被察觉,如果不是被盗把事情闹大了,难说这把手枪不会被副所长静悄悄、安然无恙地还回去。
丢枪警察事后称,“同仁要以我为戒,遵守纪律”,岳池县公安局也开展了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笔者认为,严肃风纪固然重要,但在我国警察素质参差不齐的客观情况下,严管用枪无疑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建立起警察用枪严格的审核、登记、消记制度,在制度上扎紧篱笆,才不致让“自我约束力差”的警察钻到空子。
文/王勇强
来源:红网
作者:王勇强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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