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办案经费该由谁出?清账小组是经向阳乡政府同意成立的,历经140天清理完账目。因清账,汤尊借下了12540元钱,另垫付打字复印费2200元、误工费22171元等,合计43741元。清帐这项工作,应该是执法执纪部门的事,现在却是举报人出钱来完成。既然乡政府同意成立清帐小组,理应由乡政府买单才是正理,怎么成了举报人的责任?可见其中有打压的意思,也有打赌的成分。再说,举报人出钱查账得出的结论,被举报人会信服吗?这些问号的背后,是把严肃的纪检案件办理,当做了儿戏,不难看出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心态,没把反腐当回事。
二是如果问题未查实,就该举报人出办案经费吗?经县纪委复查后,认定9名村干部共退赃11万元。2004年8月初,该村先后有8名村官被灵璧县纪委开除党籍,1人被撤销职务。无论程序是否合理,结果是公正的。这才引出下文——谁为清帐买单的事。既然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当然由乡政府买单。看似顺理成章的逻辑,其实非常荒谬。即便所查不实,也不应该是举报人出办案经费。查账之类的办案活动,是公务而不是私务,自然不该私人掏钱。如果说私人掏钱是合理的,岂不等于私设公堂是合法的。如果反腐弄到谁举报谁掏钱的地步,其后果大概足以堪忧了。荒诞的背后,是法治精神的缺位。
三是自费反腐能走多远?查实的赃款依规被县纪委没收了,汤尊没得到分文奖励,反而背了一身债务。灵璧县信访局为此事开听证会,建议村和乡政府共同支付汤尊清账垫资43741元。时隔8年后,汤尊断断续续收到了乡政府补偿的30000元。县纪委的复查应该是清账小组工作的延续,从处理的情况看,也是对清帐小组工作的肯定。既然用了清帐小组的劳动成果,就不该对工作成本不买账,更不该卷起款就走人。白吃人家的桃子,连个桃核都不留下,似乎把事办的太绝了。行为的背后是情绪的发泄。可见该县纪委对此类案件的态度,实际上并不积极对待群众的这类举报,有可能在潜意识里认为是在找麻烦。不然的话,就不会是“清账小组”花汤尊的钱清帐,恐怕应该是纪检部门派人清帐。灵璧县纪检部门这种态度,客观上是对举报人的变相打压,公众对自费反腐的前景也就别报过高期望了。很显然,举报者不得好报,直接意义是让以后的举报人知难而退。
四是查实的赃款应该去哪儿?清帐的结果9名村干部共退赃11万元,全被县纪委没收了。不知这些钱的最初来源,是财政资金还是村集体所有。如果贪的是村集体的钱,是否应该退还村集体。村集体的钱也就是村民的钱,不能视为国家财政资金。如果按有关规定,应该没收,那么这个规定的科学性值得探讨。举报者多半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去揭发检举,而案件查实了,自己的利益却仍然得不到,至少在客观上,没有保护举报人的利益,更没有鼓励反腐。试想,自己被黑的钱查到最后还是要不回来,举报或维权还何益之有。再者,这样的办案机制,是否会存在为了提成奖,因钱而办案的嫌疑。如果不是这个原因,那么此案的前期清帐工作,为什么是个人出资干,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为何不介入?
五是汤尊的决心应该惊醒谁?当时为了清账,汤尊家里被扔过砖头,玻璃被砸碎,门口收到过花圈,还威胁要打死他的孙子。汤尊坚守一句话:头可断,血可流,真理不可不追求。并交代儿子:我死了,你接着干。这种腐败反到底的决心,着实令人感佩,同时也发人深思。
文/张全林
来源:红网
作者:张全林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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