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已成为一种新的流行趋势,一些企业不惜花血本,大到房地产、汽车,小到卫生巾、洗头水和瓜子,再到民众生活的角角落落,甚至不孕不育医院,都请名人来广而告之。况且,在国人的骨子里大都有爱屋及乌的特质,喜爱一个明星,就爱他们的全部,当然,同样也喜爱和信任他们的广告。
可是,公众心目中的明星代言并不“争气”,从刘嘉玲代言SK,蒋雯丽代言的化妆品,李咏代言的某地板,葛优代言亿霖传销,再到姚明代言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都因产品质量或广告涉嫌欺诈等问题,先后引起轩然大波。
基于此,今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管理,轻者将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连带责任;而且,今年3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时,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是专门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所设定的,这不仅将终结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游离法律之外的历史,强力约束代言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也有利于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广告真正成为普通老百姓的“购物指南”。
诚然,经由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给公众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但这损害究竟是如何发生的?确实需要客观地分析,以免立法出现错位,甚或“天大”损害再度降临。一个广告的“出笼”面世,从拍摄、审批到播放是由多个链条构成,广告的“出规”,就是各个环节链条没有负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说到底,虚假广告的面世,是商家、媒体、明星和监管部门的共谋结果,明星充其量只算是个“配角”。我们在指摘姚明等名人见钱眼开的同时,更应看到链条上其他环节,尤其是监管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
令人不解的是,无论是《广告法》修正案草案,还是已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监管部门的问责,都未涉及到。《广告法》修正案第三条,在原有三大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基础上,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荐证者”,列为四大主体,但由于监管部门不在“四大主体”范畴内,同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任何监管者失职渎职的处罚条款,这意味着,广告监管部门已排除在问责之外。
现在的问题是,广告主管部门对广告的日常监管,做得很不到位。任何一种虚假广告的出现,并非短时间形成的,对于广告的异常举动,监管者应早出手,争取主动,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而不能等到因广告效应对民生甚至整个国民生活造成重大损害时,迫于舆论和上级的压力,才被动地执法。
因此,若出现明星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时,国家层面有必要将广告监管部门也列为“连带”主体,成为问责对象,这不但有利于架构起广告监管体系,增强主管部门监管主观能动性,而且也能让市场投机分子无任何空隙可钻,实现对违规操作者的精准打击。否则,广告监管者就会疲于应付,推三阻四,不但理顺不好广告市场秩序,而且,虚假代言,还会轮番上演。
文/吴睿鸫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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