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要赏,过要罚,赏罚分明古已有云。之前一些落马的官员,以为官有功,请求轻判,网络舆论一边倒地认为功过不相抵。然而,现在网友却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功过相抵,嫖客小张不该被拘留。此种矛盾,因何而致?
很显然,公众对于功过能否相抵的判断,大都出于被相应事件激起的情绪。对贪污的痛恨,让人们难以接受贪官因功而轻判。同样,因为小张解救少女,公众因为他的善心而原谅了他的嫖娼之过。在以前,类似的有功有过者,也大都得到了公众同情,并以“功过相抵”为之求情。
人间温情让人感动,然而功过能否相抵,以及何种情况可以,哪种情况不可行,法律应该有一个统一且明确的标准。一视同仁,不分官民,不分贫富。若是标准模糊,司法就难免为舆论所左右,从而丧失了公正。
世事复杂,功过相抵,不能以“能与不能”一刀切,还需分情况来作规定。同时,还需以尽量不用“功过相抵”,作为制法的基本态度。
“功过相抵”,能不用则不用。如果被滥用,它就可能演变为一种交易,而远远偏离了扬善的本意。在犯罪已成事实,为了让犯罪分子配合破案,减少公共财产的损失,以“功过相抵”作为交换,虽犯罪分子的善心未被唤起,但那也是无奈之举。然而,我们需要警惕的是,“功过相抵”成为犯罪分子预期的“免死金牌”,成为犯罪之后获得轻判的预期筹码。
会否有人预期未来可以立功减刑而铤而走险?会否有人在犯罪之后,想尽办法立功,甚至弄虚作假?如果说实行功过相抵是为了扬善,那我在这看到的没有善心,只有应对惩罚的投机取巧。
功要赏,罪要罚,赏罚分明才能唤起善心与勇气,才能体现正义。在雨果的《九三年》中,一门巨炮因为炮长的失职脱离锁链,在舰船上横冲直撞,造成严重破坏。当炮兽被制服后,年老的将军摘下圣路易十字勋章,授予勇敢搏斗“炮兽”的炮长,然而欢呼声刚响起,他却又下令枪毙这名炮长。虽然这是小说,但也彰显了一种赏罚分明的坚决态度。
对待有功有过的嫖客小张,此种态度也是应有的。嫖娼有罪,就拘留;解救少女有功,则给予奖励。善心得到褒奖,劣行得到惩罚,正义与道德得到彰显。这远比功过相抵高明,同时也传递了一种正面的价值观。
文/朱天伦
来源:红网
作者:朱天伦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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